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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30

憂鬱症的治療方法 作者/游文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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憂鬱症的治療方法

文/游文治(高雄民生醫院精神科主任)

前言:多數憂鬱症患者常在繞了一大圈冤枉路後才開始接受治療,用
自己的力量、家人加上自助團體的協助,才能及早擺脫憂鬱惡夢,回
復健康的生活。

重型憂鬱症是非常痛苦的情緒經驗,甚至比身體的疾病更難忍受,嚴
重時會使當事人覺得生不如死,另外,也有輕型憂鬱症,患病的人更
多,憂鬱症、更年期鬱病及重型憂鬱症等,又稱為內因性憂鬱症,目前有多種治療方法,患者最好能夠同時採行多重的方法,並持續接受治療,才能永除後患地治癒。

遵從醫囑服藥治療

1950年代後期三環類抗鬱病藥物(tricyclic antidepressants簡稱
TCA)及另一種叫做單胺氧化(西每)抑制藥物(monoamine oxidase
inhibitors簡稱MAOI)的抗鬱病藥物相繼出現,使鬱病的藥物治療進
入新紀元。

近來新一代抗鬱病藥物如SSRI類,治療能力與TCA相同,唯藥物副作
用大為減少,也使藥物治療較能順利進行,全省各大醫院精神科皆已
進用此類藥物,誠為憂鬱症患者及家屬的一大福音。

三環類抗鬱病藥物通常需要服用2至3星期,其治療效果才會顯著,故
在足夠劑量下治療3到4星期仍未見效時才可放棄以該藥治療,這段時
間對病人、家屬及醫護人員來說,都會比較難捱,因為病人可能不但不覺得有進步,反而因副作用而覺得病況惡化,因此會有很多抱怨,甚至不肯繼續接受治療,遇有無法忍受三環類抗鬱病藥物之抗膽素能副作用的患者,需考慮改換他種藥物治療,或為求速效而採用電氣痙攣療法取代之,在急性症狀消失後,可考慮進行低劑量預防性給藥治療,以減少復發的機會。

抗鬱病藥物治療有效的病人,在鬱病症狀消失後不可立即停止藥物治療,這是因為憂鬱症狀消失,並不表示已完全治癒,只是症狀被藥物控制下來而已,通常需要再繼續幾個月的治療,但持續治療期間的藥
量可視實際情況減少,一般而言,憂鬱症的病程一次平均3個月至半年,所以治療的時間最少也要五、六個月。

基本上,一次治療至少要6個月,若是有下列因素則治療期可能要更長些:1.重複發作的憂鬱症。2.有多次住院史的病症。

3.有家族遺傳史,如三等親內有人也有憂鬱症、藥物或酒癮、自殺史等。

電擊療法效果極佳

電擊療法是各種誘發痙攣以取得治療效果最方便的方法,也是精神科
中治療憂鬱症的主要方式之一,治療前宜禁食4小時以上,以防萬一
在痙攣後未完全甦醒前嘔吐,引起肺部吸入異物的危險,治療時間宜
在早餐前或晚上臨睡前。

治療的安排通常是每週2到3次,一個療程總次數則因人而異,約10次
左右,憂鬱症患者接受5次治療後仍看不出病情有改善時,此種治療
法對該患者大概不會有幫助,故也不必再繼續治療,應改用他法治
療。

到目前為止,電擊療法仍然是治療鬱病最快速有效的治療方法,可惜很多人對它害怕、誤解、不肯接受,事實上電擊療法對憂鬱症的治療效果比抗鬱病藥物更有效,但可能發生的副作用包括頭痛、暫時性記
憶障礙、骨折等,此種情形約停止治療一個月後可恢復,而發生骨折的機會很少。

心理治療給予患者支持力量

一、個別心理治療:主要是指支持性心理治療,是近年來使用較多的認知行為治療,若案主有動機及合作能力,經過每週一次,每次50分鐘的16到20次治療後,其完全改善率達52%,治療師主要為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及其他合格機構治療人員。

二、家屬參與的治療:會使患者更容易得到好效果,具體的做法如
下:

1.無論如何不能讓患者自殺,必須經常在腦中想到患者有自殺的可能,若不幸發生危險,要立刻通知醫生,情況嚴重時,家人必須徹夜守候。

2.假如患者說,「我要向公司辭職」或「我要休學」的時候,絕對不能讓他這麼做,最好是向他的公司或學校方面事先關照一下。

3.要有耐心、好好地和病人談話,不管病人說什麼,你一定要認真地聽,做一個好的聆聽者。

4.按照醫生指示正確地服藥,由於抗鬱劑副作用的緣故,所以患者本人可能並不想吃,這時就要家人的協助了,但是有時候,不只是患者本人不願意吃,連患者的家人也不喜歡叫他吃,這就不是真正的治療
了。

三、婚姻治療:有些病態的婚姻結構,會使憂鬱症加重、加深,甚至延長病情,因此有需要做婚姻治療。

四、團體治療:自助式及支持式的團體心理治療比較有效,病友總是可以發覺,有人比他更憂鬱,也許在人多不愁,又有學習、比較對象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有信心地改善自己,也比較合乎真實生活的世
界,在只有兩個人的情境下,案主會覺得自己比不上治療者,易引起自卑或情感轉移等複雜情緒,團體治療就是帶領案主學習到下列11個幫助性項目。

1.參加這個團體後,我的生活又有期待和希望。

2.參加這個團體後,我發覺並不是只有我一人有困難,別人也和我有
一樣的困難。

3.參加這個團體後,我對我的問題應有的知識,有更多的了解。

4.參加這個團體後,我發覺我可以幫助別人,也可從別人那裡得到快樂。

5.參加這個團體後,我發覺我在團體中的態度表現,就像在我原來家庭中的態度表現一樣。

6.參加這個團體後,對我以後參加社交活動有幫助。

7.在團體活動過程中,我可以模仿別人的好行為。

8.在團體活動過程中,我學習到人與人相處的道理。

9.參加這個團體後,感覺到我是這個團體的一份子,這種感覺對我有幫助。

10.參加這個團體後,我可以把我的情緒、焦慮、意思、自由地表達
出來而仍然覺得安全,這對我有幫助。

11.參加這個團體後,我發覺我與別人仍然繼續存在,這種「我繼續存在」的了解對我有幫助。

自助團體及自我訓練法
  
憂鬱症有身體上的不適、腦部神經傳導物質失常及心理上的痛苦,可以說是一個多層面的疾病,改善它當然也要有多層面的做法,一個人的健康狀態,可以分為下列五個互動式、互相影響的部分,而且各有
特定的改善方法,以→表示改善。

自律訓練
↙ ↓ ↘
內在社會環境→←心理→←腦→←身體→←外界物理環境
↑ ↗ ↖ ↑ ↗ ↖
心理 藥物 開刀
治療 吃藥

自律訓練就是一個人透過訓練自律神經,來改變一個人的心理及精神狀態,此與吃藥或分析性心理治療在理論及技術上,皆有所區隔。

由上圖的由右向左治療,例如一個人規律地以體操來增進身體健康,
身體健康以後可以促進腦部功能正常地分泌及吸收神經傳導物質,因而改善憂鬱症者其腦內神經傳導物質的化學變化,腦正常後也才可以
正常的睡眠及休息,因而使心理有機會回復健康。

也可由左向右做治療,在一個互動式的團體心理治療中,成員互相拋接枕頭,你丟枕頭給我,我接著,我丟枕頭給你,你接著,此時就要訓練兩人的力道大小及方向配合,才做得出良好的互動,這種練習可
訓練兩人的默契,
又可相互做身體按摩,以得到肌肉及精神的鬆弛
做法是按摩的人要詢問接受者,哪個部位及何種力道最舒服,被按摩的人要依據自己身體的感受來回饋、回報,並要求按的人,依自己內心真實的感受及需要誠實地講出來,使自己達到最舒服境界,此種互
動式的身體回饋,可增進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及增進人際關係,此部分是憂鬱症患者最需要改善的,可以達到身心舒暢的目標,又不必有太多的論理能力及分析討論,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治療,最能打破憂鬱症患者的孤獨及封閉心態。

自助團體是一個很有效的方式,最符合東方人增進表達能力、釋放身體能量、改善人際關係,而又不需要做太多的心理分析或知識討論的效果,而美國式的心理分析也是東方人最不習慣的心理治療方式。

多方並用、互補不足處

目前,精神科對憂鬱症的治療均是多管齊下,生理、心理及環境治療
並重,危險性高的患者可先予以電擊治療,抗鬱病藥物的療效並沒有電擊療法來得快,所以症狀嚴重、自殺危險性高的患者,在可能範圍內宜先以電擊療法改善其症狀,然後再以抗鬱病藥物繼續治療一段時期,以防其症狀再惡化。

而服用抗鬱病藥物的患者是否需要心理治療呢?過去有些人主張這兩種治療不要一起進行,以免彼此干擾,但是到目前為止的研究告訴我們,單獨做深度的心理治療對憂鬱症沒有多大效果,對正在接受藥物治療的患者,同時進行深度心理治療也並不能增加多少效果
乍看起來好像鬱病不需要心理治療,事實不然,憂鬱症患者仍需要心理治療,但他所需要的不是深度心理治療,而是支持性心理治療,鬱病患者需要別人對他每天生活上實際地關心與支持,所以給予支持性心理治療可彌補藥物治療在這方面的不足。

有了上述的的觀念及藥物了解,若能加上自我身心訓練的自助團體,合併物理治療及休閒活動治療,改善的效果會更好,希望每一個憂鬱症的患者,都得到最好的治療,改善憂鬱症狀。

BOX:可能面對的就醫難題

憂鬱症雖然有多種治療方式,可是有一些問題是患者在接受治療前,所必須了解且有心理準備的,大體而言,患者就醫時較常碰到的問題

有下列幾項:

一、各科醫師很少做轉介:台灣沒有規定家庭醫師制度,常常患者逛了各科門診之後,因為缺乏專業醫師直接綜合病歷和檢查報告後,主動轉介精神科,所以患者拖了很久能掛的科別都掛完了,才不得已掛
精神科。

二、門診時間太短促:所有精神官能症病友都非常需要較長的門診時間,對內心的情緒得到紓解或引導,一方面醫師需要了解症狀起因以及症狀輕重,另一方面患者因為醫師同理的傾聽痛苦,也比較能接受
醫囑安心治療,不過,多數醫院未做好掛號人次控制,所以每位病友的看診時間並不充裕。

三、心理諮商的管道欠缺:光靠門診不是完整的治療,其他應該包括藥物、行為治療、個別或團體心理治療,多管齊下才能適當處理生理症狀與心理情緒交互影響的關係,然而只有少數醫師願以低廉的健保給付做會談,臨床心理師人力以及制度明顯不足,就算經由醫師主動轉介也不易預約安排,目前愛心會正推廣由醫師開設的團體心理治療特別門診,也是心理治療管道之一。

四、醫護人員專業素養不足:各大醫院中各科的病歷互通,竟有一知半解的醫護人員懷疑地問患者「你真的會痛嗎?是否心理作祟?」令患者遭受打擊,應加強醫護人員的專業素養。

五、醫療保險的偏頗:保險法規將精神官能症住院補助摒除在外,民間保險公司也對精神官能症拒保,而憂鬱症治療多需長期追蹤進行,對患者及家屬形成更大負擔。

六、用藥後遺症:目前國內使用的藥物已是最新的,在臨床研究上擁有相當高的功效,也大幅降低服用舊藥常有的不適感,除非個人體質適應的差異,會針對個案開部分舊藥處方,大多數醫師都使用新一類
藥物,不但副作用少、安全性也更高。

不論處方劑量如何,皆針對個別體質及症狀診斷,開出最大功效、最少副作用、最安全劑量處方,用藥療程及如何用藥因個案不同而異。

七、遺傳因素影響治療效果:一般而言,一位重鬱症患者,其一等血親患此病的機率約為常人的2至10倍不等;雙親之中有一位曾為患
者,子女得重鬱機率最高25%;若雙親均為患者,機率升至50%~
75%,因此,先天因素是很大的影響因子。(文/杜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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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6

心理學家 佛洛依德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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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認為,「潛意識」、「性慾論」以及「夢論」是佛洛依德理論的三大支柱之一。


佛洛依德(Sigmund Freud,1856~1939)是精神分析學派的創始人。
他在心理學史乃至於整個西方社會歷史上的重要地位,乃是無庸置疑的。   
他的影響力到底有多大呢?曾有人做過統計,在美國1950年之後出版的16本心理學史書當中,以柏拉圖、亞理斯多德以下18位曾在西方心理學史上有貢獻的歷史人物為對象,計算他們的名字在這些史書所被提提及的頁數,而「佛洛依德」這個名字的頁數,佔了所有提及心理學家名字頁數的第一位。  

 而美國心理學史家波林曾寫道:「誰想在今後三個世紀內寫出一部心理學史,而不提佛洛依德的名字,那就不可能自詡是一部完整的心理學通史了」。不止在心理學,對於整個西方社會歷史,佛洛依德也是個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歷史人物----

他的「夢的解析」一書,曾被譽為「改變人類歷史的書」之一。以上這些都足見佛洛依德的歷史地位。   

佛洛依德理論的主要觀念以及貢獻大致有以下數點: 以潛意識為基礎的人格結構學說:雖然佛洛依德並非首先提出潛意識觀念的人,然而他卻是獻畢生之力從事潛意識科學研究,又發展出一套詮釋潛意識技術,並且促使潛意識的觀念深入影響到西方文化各個層面的第一人。
而以潛意識概念為本的人格結構學說,更是佛洛依德學說的核心,並且至今仍是心理學上解釋人格時,所採用的主要基本理論之一。

早期佛氏主張人的心理乃是由潛意識、前意識以及意識所構成的;到了晚期,佛洛依德修正其學說,提出了著名的由「本我」、「自我」以及「超我」所構成的人格結構說法。
這個學說指出了人的言行暗中受到非理性的潛意識之影響甚鉅,並非如以往所想像的這麼理性以及自由。
提出本能論以及童年經驗對於人格的影響:「本能論」(instinctive theory)是佛洛依德人格理論的動力學基礎,認為人具有兩種本能,一是生之本能;一是死之本能,這兩種本能作用相反,卻同時並存,這兩股力量乃是構成人行為的原動力。

佛洛依德對於本能的看法,提出了與傳統不同的新見解,認為本能不只是生物的、先天的東西,還包括了早期經驗的沈澱物----由此佛洛依德強調了童年對於人格成長的深刻影響,成為發展心理學的開創者之一。
對於心理治療的貢獻:佛洛依德從本能決定的觀點出發,認為人的內在並非和諧的統整體,內在的人格結構間(本我與超我)會不斷地拉扯、分裂與衝突,從而產生種種不適,甚至因此而產生神經症。他以焦慮論(anxiety theory)來解釋這些神經症的病理,認為「自我」是焦慮的根源,而一切神經症的基礎,均存在於神經質焦慮(neurotic anxiety),以及焦慮的先存在是因,其他的症狀則是果。
並且提出自我防衛機制的說法,來說明人如何處理這些焦慮。這些學說,對於人類心理衝突現象的說明以及分析,提供了一套完整有系統的理論,對於人類心理學的貢獻非凡。
並且由此佛洛依德發展出一整套突破傳統醫學模式的心理治療技術----
現代心理治療學說中,大半皆源出於精神分析學派----足見佛洛依德對於維護人類心理健康的巨大貢獻。

性慾論:佛洛依德把人的一切問題,都歸因為性的問題,「性」是佛洛依德精神分析理論的基石。在佛洛依德所處的維多利亞時代,社會上以傳統禁欲主義為尚,瀰漫著道德偽善、壓抑人性的風氣,佛洛依德的性慾論觀點,實是對於時代的一種反動,而且是對於人的自然本性和權利的一種捍衛,具有思想上進步的意義;而同時他將性的問題作為科學研究的對象,對於性科學的發展,具有開創性的學術價值與意義。

夢的解析:有人認為,「潛意識」、「性慾論」以及「夢論」是佛洛依德理論的三大支柱之一。
其實世界古文明的傳統中,夢境一向都是頗受重視的人生課題,各民族均有一套對於夢的詮釋之道。然而在19世紀的西方理性主義思潮下,對於夢境卻是採取著藐視的態度、斥之為無稽之談,直到佛洛依德的「夢的解析」一書出世,指出了「夢是通往潛意識的大到」,才改變了西方人對於夢的輕忽心態,開始願意正視「夢境」的課題,以科學的態度進行夢的研究。
因此,雖然今日學術上對於夢研究,並非只限於佛洛依德所提出「夢是願望的滿足」這個命題,也非只採用佛洛依德所發展出來的解析方法,然而這些研究的開端,必須歸功於佛洛依德的開創性理論。


佛洛依德的貢獻


一、人格結構

 佛洛伊德將人格之構造分成本我、自我及超我,這三部分交互作用所產生的內動力,支配了個人的所有行為。

1.本我(英文:id,拉丁字為「it」,原德文字則為「Es」):是在潛意識型態下的思想,代表思緒的原始程序-人最為原始的、屬滿足本能衝動的慾望,如飢餓、生氣、性慾等;此字為佛洛伊德根據喬治.果代克(Georg Groddeck)的作品所建。

(1)本我是人格結構中最原始的部分,其成分乃與生俱來。

(2)本我之內包括一些生物性的或本能性的衝動,這是個人行為的原始動力。

(3)受唯樂原則所支配,藉著立即的滿足,來宣洩原始的衝動,以減低緊張狀態。




2.自我(Ego):這個概念是許多心理學學派所建構的關鍵概念,雖然各派的用法不儘相同,但大致上共通是指個人有意識的部分

(1)由本我中逐漸分化出來,介於本我與超我之間,是人格結構中的主要部份。

(2)自我藉著與現實環境相接觸、相交往,從而形成適應的作用,故受現實原則支配。                    

(3)自我主要功能為:滿足基本的需慾以維持個體的生存、調節本我之原始需要以符合現實環境、管制不為超我所接受的衝動、調節並解決本我與超我之間的衝突。

   

3.超我(Superego):屬於人格結構中的道德部份。在佛洛伊德的學說中,超我是父親形象與文化規範的符號內化,由於對客體的衝突,超我傾向於站在「本我」的原始渴望的反對立場,而對「自我」帶有侵略性。超我以道德心的形式運作,維持個體的道德感、迴避禁忌。超我的形成發生在戀母情結的崩解時期,是一種對父親形象的內化認同,由於小男孩無法成功地維持母親成為其愛戀的客體,對父親可能對其的閹割報復或懲罰產生閹割情結(castration anxiety),進而轉為認同父親。

(1)在人格結構中居於管制地位,是監督者的角色。

(2)超我係個人將社會規範、道德標準、價值判斷內化而成,故受道德原則所支配,其主要力能為:管制不容於社會的原始衝動、誘導自我使其能以合於社會規範的目標代替較低的現實目標、使個人向理想努力達成完美的人格。





PS:所謂的閹割情結
指的是小男孩由母親生下來後所形成的一種愛欲母親的戀母情結,因擔心父親搶走母親而對父親產生敵視和排斥的情緒。如果小男孩在這種情形下無意間見到父母親交合的親密舉動,則會產生母親投向父親背叛自己的情緒,轉而憎恨母親的舉動。
隨著小孩的長大,男性的性徵的出現,父親從敵對角色轉變成為競爭對象,因此產生擔心被父親閹割的憂慮。希臘神話中伊底帕斯(Oedpius)的殺父娶母故事則成為這種焦慮的排解之道。
女孩的閹割情結則出現在見到男性的陽具後產生一種「自己有所缺乏」的自卑情緒,進而在潛意識中產生出一種自己是低於男性的,女人自身不是一個完整個性的憂慮情結。



二、《夢的解析》

佛洛伊德認為「夢是一種在現實中實現不了和受壓抑的願望的滿足」。他更大膽地認為這些實現不了和受壓抑的願望多半是和「性」有關的。
夢是一種潛意識的活動,由於人的心理防衛機制把人的本我願望壓抑下去,在潛意識的活動中的主要內容被壓抑的願望並非是直接表達於夢中,而是通過扭曲變作為象徵的形式出現,故夢都是象徵的。佛洛伊德認為夢是由「顯夢」(manifest dream-content)及「隱夢」(latent dream-thought)組成的。
前者乃夢的表面形式,像經過扭曲與偽裝的「密碼」,以表現隱夢。佛洛伊德認為夢可以使睡者的內心渴望滿足;另一個是睡者的求生機制,藉著在夢中重新經歷生命的創痛來保護自己。


1897年,佛洛伊德終於創立了具有深遠影響的自我分析法,認為心理障礙是由於性緊張累積而引起的。進行自我分析的主要方法是對自己的夢進行解析,這種分析結果導致1900年《夢的解析》一書的出版。
該書現在被許多人推從為佛洛伊德最偉大的著作,但是當時這本書也遭到大量的批評,出版後的8年間只售出600本,而佛洛伊德從中只獲得209美元的稿費。隨著《夢的解析》一書的面世,精神分析的運動逐漸發展起來。
100年前,佛洛伊德以其《夢的解析》震撼了整個世界,它喚醒了死氣沉沉的科學界對夢的注意,成為人類科學思想史上具有特別意義的分水嶺和里程碑。佛洛伊德的這部"揭開人類心靈奧妙"的著作,剛出版時曾受到很大的冷落和責難,但隨著時間的流逝,人們終於發現了它的偉大價值。
在20世紀人類文化的地形圖上,佛洛伊德毫無疑問地佔據著一個顯赫的位置。也正因為如此,佛洛伊德的各種著作便成為了20世紀世界上經久不衰的暢銷書。
佛洛伊德一生著述很多,而舉世聞名、至今仍在世界各地一版再版、其發行數量無法統計的著作之一就是一個世紀以前出版的這本《夢的解析》。該書出版後隨著精神分析學派的傳播、發展,它的思想對文學、藝術、歷史和宗教均有著重要的影響。 佛洛伊德對夢的分析,是現代科學對夢的分析的最具原創性、最著名與最重要的貢獻。
在《夢的解析》中佛洛伊德以嶄新的內容、別開生面的獨創思想,確立了前所未有的研究心理和精神病理現象的新領域。他的貢獻在於,他所提出的問題比他所解決的問題更為重要。



三、人格發展  

心理分析論重視人格的發展,認為嬰幼兒期的生活經驗,是構成人格的主要因素。

1.口腔期(Oral Stage)-- 初生至週歲

(1)活動以口腔為主,經由吮吸、吞嚥、咀嚼等活動,以獲得基本需慾望的滿足。

(2)嬰兒口腔的活動,如不受限制,長大傾向開放、慷慨與樂觀。

(3)如口慾受挫折,長大可能偏向悲觀、依賴、退縮。

(4)成人中有所謂的口腔性格,可能就是口腔期發展不順利所致。在行為上表現貪吃、酗酒、吸煙、咬指甲等,甚至在性格上悲觀、依賴、潔癖者,都被認為是口腔性格的特徵。



2.肛門期(Anal stage)-- 一歲半至三歲左右

(1)幼兒由於排泄糞便,解除內急壓力而得到快感的經驗。

(2)父母如對兒童的訓練過於嚴格,將導致其性格冷酷、吝嗇、頑固、剛愎、生活雜亂。

(3)如順其自然,則人格獲得良好發展。

(4)幼兒在此時期已能辨識男女性別,並以父母中之異性者為「性愛」的對象。於是出現了男童以父親為競爭對手而愛母親的現象,這現象稱為戀母情結,同理女童以母親為競爭對手而愛戀父親的對象,則稱為戀父情結。



3.性蕾期(Phallic stage)-- 三至六歲

(1)以性器官為獲取快感的中心,小孩有意無意會去觸摸、摩擦,以獲得快感。

(2)兒童在行為上已有男女性別之分。

(3)男童在行為上會模仿父親,但卻以母親為愛戀對象,以致產生戀母情結(Oedipus Complex);女童則產生戀父情結(Electra Complex)。

(4)兒童的戀親情結,經由超我的發展獲得調適,轉而模仿同性之行為,並經由認同作用形成個人人格特質。



4.潛伏期(Latency Stage)-- 六歲至十二歲

(1)兒童注意力的重點,已漸漸轉移到周圍環境的事物。

(2)男女異性間的關係較疏遠,團體活動時多是男女分別組群,甚至壁壘分明。


5.生殖期(Genital Stage)-- 十二歲以後

(1)兒童進入青春期,第二性徵出現。

(2)對異性發生興趣,喜歡參加兩性組成的活動。

(3)在心理上逐漸發展,而有與性別關連的職業計畫及婚姻理想。





 四、防衛機制

心理防衛機制或簡稱心理防衛(也稱自我防衛機制,防衛機制,防衛機轉)(Self-defense Mechanism/Defense Mechanism),是心理學的名詞,是指自我對本我的壓抑,這種壓抑是自我的一種全然潛意識的自我防禦功能,是人類為了避免精神上的痛苦、緊張焦慮、尷尬、罪惡感等心理,有意無意間使用的各種心理上的調整。心理防禦機制本身越原始(原始的防禦機制是指童年生活經歷所形成的防禦機制,保護自己可以說是原始防禦機制的本質。),其效果越差;離意識的邏輯方法越遠,則越近似於變態心理。在生理上,心理防衛機制被認為可以防止因各種心理打擊而引起的生理疾病或心理障礙,過份或錯誤的應用心理防衛機制可能帶來心理疾病。人類使用心理防衛機制時,有時是有意的,有時是無意的。這些心理防衛機制有些符合社會道德標準,有些則不;對生活的影響各不相同,有正有負。



否認(英文術語Denial):指無意識地拒絕承認那些不愉快的現實以保護自我。它是最原始最簡單的心理防衛機制。意志薄弱而知識結構又單純的人,常會情不自禁地使用否認機制。例如,小孩打破東西闖了禍,往往用手把眼睛蒙起來;癌症病人否認自己患了癌症;妻子不相信丈夫突然意外死亡;某些女孩被人強暴後,回憶起強姦過程會一片空白,或記憶不清楚,這就是無意中啟動了否認。



歪曲(英文術語Distortion):是一種把外界事實加以曲解、變化以符合內心的需要,屬於精神病性的心理防衛機制。用誇大的想法來保護其受挫的自尊心,這是歪曲作用的特例。因歪曲作用而表 現的精神病現象,以妄想或幻覺最為常見。妄想是將事實曲解,並且堅信不疑,如頑固地認為配偶對其不貞。幻覺乃是外界並無刺激,而由腦子裡憑空感覺到的聲音、影像或觸覺等反應,它與現實脫節,嚴重歪曲了現實。



反應結構(英文術語Reaction formation):也稱反向,指意識性的採取某種與潛意識所完全相反的看法和行動,因為真實意識表現出來不符合社會道德規範或引起內心焦慮,故朝相反的途徑釋放。例如,對丈夫前妻留下的孩子,懷有敵意的繼母往往特別溺愛孩子,企圖證明她沒有敵視孩子;再如,過分熱情或自我吹噓的行為是對被壓抑在無意識中的那種不好與人交往或自卑的強烈衝動的一種反應。當某人希望照顧自己卻明顯地照顧別人、「恨」自己真正喜歡的某人或某事物,或者「愛」自己所恨的競爭對手或所不喜愛的職務。例如:某些人發現自己有同性戀傾向,無法接受,結果成為強烈的反同性戀者。



轉移或移置(英文術語Displacement):在一種情境下是危險的情感或行動轉移到另一個較為安全的情境下釋放出來。通常是把對強者的情緒、慾望轉移到弱者身上。例如,對上級的憤怒和不滿情緒,在家中對親人發洩出來。



壓抑/抑制(英文術語Repression): 「壓抑」指當一個人的某種觀念、情感或衝動不能被超我接受時,下意識的將極度痛苦的經驗或慾望就被潛抑到無意識中去,以使個體不再因之而產生焦慮、痛苦,這是一種不自覺的主動性遺忘(不是否認事實),有時表現為口誤筆誤。「抑制」則為有意識的進行同樣工作。但需要注意的是,壓抑在潛意識中的這些慾望還是有可能會無意識的影響人類的行為。例如,一位中年婦女的獨生女於十八歲時死於車禍,事情發生在十月份。當時她非常痛苦,經過一段時間以後,她把這不堪忍受的情緒抑制、存放到潛意識 中去, 「遺忘」了。可以說感情留在意識之中,而觀念卻被忽視了。這些潛意識中的情緒不知不覺地影響她的情緒,果然她每年十月份均會出現自發抑鬱情緒,自己不知道 為什麼,藥物治療也無效。



投射(英文術語Projection):也稱外射,是主觀的將屬於自身的一些不良的思緒、動機、慾望、或情感,賦予到他人或他物身上,推卸責任或把自己的過錯歸咎於他人,從而得到一種解脫。它包括嚴重的偏見、因為猜疑而拒絕與人親熱、對外界危險過分警覺。例如,一個學生平素學習不努力,考試作弊,則認為別的同學學習也不努力,考試善於作弊,而且與自己比較有過之而無不及。「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也屬於這種情況。例如:強姦犯認為受害者穿著暴露,才引發他犯罪。



攝入(英文術語Introjection): 或稱內向投射,與投射作用相反。指廣泛地、毫無選擇地吸收外界的事物,而將它們變成自己人格的一部分。由於攝入作用,有時候人們愛和恨的對象被象徵地變成了自我的組成部分。如當人們失去他們所喜愛的人時,常會模仿他們所失去人的特點,使這些人的舉動或喜好在自己身上出現,以慰藉內心因喪失所愛而產生的痛苦。相反,對外界社會和他人的不滿,在極端情況下變成恨自己因而自殺。內投射也可能是自罪感的表現,他們常常模仿死者的一些性格特點來減輕對死者的內疚感。內投射或仿同的對象,常是所愛,所恨和所怕的人,尤其是父母。「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即是攝入現象。例如,一學生對勤奮用功的女同學產生情感卻未能表達,暗地裡開始比她更用功。



仿同或認同(英文術語Identification): 是指一種無意識的,有選擇性地吸收、模仿或順從另外一個一般是自己敬愛和尊崇的人或團體的態度或行為的傾向,以對方之長歸為已有,作為自己行為的一部分去表達,以此吸收他人的優點以增強自己的能力、安全感以及接納等方面的感受,掩護自己的短處。一般說來仿同的動機是愛慕,是正常的心理現象,也是兒童早年的心理防禦機制,是未成熟的心理活動。例如:某人以與某富豪見過一面為榮。仿同有兩種,一種近似模仿。另一種是利用別人的長處,滿足自己的願望、慾望,例如,一個不漂亮的女孩子喜歡和一個漂亮的女孩子作朋友,她可以因為別人誇獎她的朋友而感到自豪。仿同也可分為"反感性仿同","向強暴者仿同","向失落者仿同"。反感性仿同:一方面感到反感,另一方面又去仿同。向強暴者仿同:向恐嚇者模仿,自己也變成一模一樣地去威脅或欺負比自己更弱小的人。向失落者仿同:有時一個人失去他(她)所愛的人時,會模仿所失去的人的特點,使其全部或部分地出現在自己身上,以安慰內心因喪失所愛而產生的痛苦。



升華(英文術語Sublimation):被壓抑的不符合社會規範的原始衝動或慾望另闢蹊徑用符合社會認同的建設性方式表達出來,並得到本能性滿足。如用跳舞,繪畫,文學等形式來替代性本能衝動的發泄。又如,有位保險公司的火災調查員,每次聽到哪裡有火災,就馬上跑過去看,以便調查起火的原因,幫助公司鑒定,是否需要負責給予賠償。這位職員每到火災現場時,總會產生一種說不出的興奮。因為他從小就有這種玩火的慾望,卻不會隨便去放火,變成縱火犯。反而善於利用,當了一名火災調查員,為公司服務,可以說是升華作用典型之例。例如:在學校被人欺負,所以努力考進警校,以維護社會正義。



退化情感(英文術語Regression): 也稱為倒退,退行。當人感受到嚴重挫折時,放棄成人的方式不用,而退到困難較少、較安全的時期——兒童時期,使用原先比較幼稚的方式去應付困難和滿足自己的慾望。完全的放棄努力,讓自己恢復對別人的依賴,從而徹底的逃避成人的責任。而臨床上歇斯底里和疑病症常見這種退行行為。短時間、暫時性的退行現象,不但是正常的,而且是極其需要的。譬如一個成年人,當遇到困難無法對付時,便覺得自己身上的"病"加重了,需要休息,以此來退回到兒童時期被人照顧的生活中去,這就是無意識地使用精神防禦的退行機制。



幽默(英文術語Humor):是指以幽默的語言或行為來應付緊張的情境或表達潛意識的慾望。通過幽默來表達攻擊性或性慾望,可以不必擔心自我或超我的抵制,在人類的幽默(笑話)中關於性愛,死亡、淘汰,攻擊等話題是最受人歡迎的,它們包含著大量的受壓抑的思想。



利他(英文術語Altruism):替代性而建設性為他人服務,並且本能地使自己感到滿足。它包括良性的建設的反向形成、慈善行為,以及對別人的報答性服務。利他與投射及發泄的區別在於,它為別人提供的是真的而不是想像的好處。它與反向的區別是,它讓應用者至少部分地得滿足。



壓制(英文術語Suppression): 雖然在意識中出現了想解決矛盾衝突的衝動,而在意識或半意識中卻作出予以推遲的決定。這種機制包括在尋找困難時的一線希望、把已經認識到的不舒服感受盡量縮小、在困難面前想方設法予以推遲但並不迴避。用壓制的人是這麼說的:「我明天會考慮這件事情的」,第二天也確實記得考慮此事。



預期(英文術語Anticipation):為未來的內心不適感受作切合實際的預期或計劃。



合理化(英文術語Rationalization): 又稱文飾,指無意識地用一種通過似乎有理的解釋或實際上站不住腳的理由來為其難以接受的情感、行為或動機辯護以使其可以接受。合理化有三種表現:一是酸葡萄心理,即把得不到的東西說成是不好的;二是甜檸檬心理,即當得不到葡萄而只有檸檬時,就說檸檬是甜的。三是推諉(projection),此種自衛機制是指將個人的缺點或失敗,推諉於其他理由,找人擔帶其過錯。三者均是掩蓋其錯誤或失敗,以保持內心的安寧。



補償(英文術語Compensation):指個人因心身某個方面有缺陷不能達到某種目標時,有意識地採取其他能夠獲取成功的活動來代償某種能力缺陷而彌補因失敗造成的自卑感。例如,某女子因身體發育有缺陷而努力學習,以卓越成績贏得別人的尊崇。



抵消(英文術語Undoing):這是指以象徵性的事情來抵消已經發生了的不愉快的事情,以補救其心理上的不舒服的一種心理防衛術。健康的人常使用此法以解除其罪惡感、內疚感和維持良好的人際關係。如一個丈夫在娛樂城玩得太晚而回家很遲,他也許會為妻子帶回較貴重的禮物來抵消他的愧咎之情。有時,抵消作用不是用來彌補已經發生了的事實,而是用來抵消自己內心的罪惡感,或自己以為邪惡的念頭。比方說,媽媽照顧小孩,不小心讓小孩碰到了門、撞到了桌角而哭起來,做媽媽的常常會用射門、打桌子的方式來哄小孩子。其實並不是作大人的相信門或桌子真會撞人,或者是射門或打桌子就幫小孩子出了氣,只不過是因為內心不安,覺得自己對孩子照顧不周,故總得做出一些事情來象徵「我也盡了力」,以抵消其內疚。有一位病人,因為曾經一次不慎說錯了話而出了紕漏,以後他每說一句話,就倒抽一口氣,表示已把剛才的話收回來了,不算數;或用手蒙住嘴,表示我沒有說,這樣心理就塌實多了。如不小心打噴嚏沾到人,說對不起,以抵消自己內疚的心理。



隔離(英文術語Isolation):將部分事實從意識境界中加以隔離不讓自己意識到,以免引起精神上的不愉快。此處所講的部分事實,乃是指整個事情中的一部分,最常被隔離的是與事實相關的感覺部分。例如,不說人死了,而說仙逝或長眠等,這樣感覺上不會感到太悲哀或不祥。



幻想(英文術語Fantasy): 指一個人遇到現實困難時,因為無力實際處理問題,就利用幻想的方法,任意想像應如何處理困難,使自己存在於幻想世界,以獲得心理平衡,這也是思考上退行作 用的表現。理想化作用對一個人的安全感有幫助,但會釀成虛幻的自尊,因為理想化作用帶有濃厚的自我陶醉色彩。這種保護機制常被弱小者所用。理想化 (Idealization)是幻想的表現之一,是指對另一個人的性格特質或能力估計做過高的評價,以獲得安全感的現象。例如,「灰姑娘」型幻想,即一位在現實社會裡倍受欺凌的少女,堅信她有一天可以遇到諸如英俊王子式的人物,幫助她脫離困境。例如:被人揍後,因為無力反抗,幻想痛打敵人以滿足自己的報復心理。



轉化(英文術語Conversion):指精神上的痛苦,焦慮轉化為軀體癥狀表現出來,從而避開了心理焦慮和痛苦,如歇斯底里病人的內心焦慮或心理衝突往往以軀體化的癥狀表現出來,如癱瘓、失音、抽搐,暈厥、痙攣性斜頸等等,病者自己對此完全不知覺,轉化的動機完全是潛意識的,是病者意識不能承認的。



解離(英文術語Dissociation): 暫時而劇烈地改變自己的性格或某種感覺,以期避免情緒苦惱。與神經症性否認同義。它可能包括神遊、癔症性轉換反映、一種突然的毫無根據的優越感或漫不經心的態度,以及短期地否認自己的行為或感情。它也包括為了消除焦慮或苦惱而顯得忙忙碌碌的行為、通過在舞台上表演來「安全」地表達本能慾望,以及為了麻木自 己的不愉快感情而短暫地濫用某種藥物或利用宗教的 「歡樂」。解離比歪曲較易為別人理解,也比較體諒別人,較發泄來得短暫。

 

五、結論

佛洛伊德心理分析學說普受稱許,但也難免遭受批判,總結而言,他有關人格的理論,受到高度的評價;他對潛意識的研究,在文化科學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佛洛伊德的貢獻,顯然在他所提出的問題上,比他所解決的問題上更為重大。他不僅改變心理學、變態心理學的研究方向,甚至在文學、藝術、宗教、醫學與教育等各領域,都深受他的影響,對現代社會與現代文化的發展,有著不可磨滅的貢獻。



                                                      資料來源:網路+自己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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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4

[ 慾望 ]意識的妥協與抑制 / 本我、自我、超我的關係結構理論白話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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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修正行為(修行)心理學觀念要正確了解,我們修行的心理就會比較健康,自己就可以知道心內在發生了什麼事,許多人如果對這個觀念沒有認識,就會阻礙到我們自己生活修行的一個進程。


在心理學的潛意識的自我覺知裡面

有三個部分:本我、自我與超我

是由精神分析學家佛洛伊德之結構理論所提出,精神的三大部分。

1923年,佛洛伊德提出相關概念,用以解釋意識潛意識的形成和相互關係。


基本白話簡介

「本我」(完全潛意識)代表慾望,受意識遏抑;
內心最底層的部分,我們稱之為本我,意思就是原始的,原始的慾望、原始的我,包括本能性的內驅力和被壓抑的傾向,其中各種本能衝動,只受「快樂原則」的支配,盲目追求滿足。


「自我」(大部分有意識)負責處理現實世界的事情;
自我是內心執行思考、判斷的部分,代表理性和機智,尊循現實原則和邏輯、常識來行事,符合社會需要,具有防衛和中介職能,在現實環境約束下的自我機能是保護自己不受傷害


「超我」(部分有意識,自我中分化而來,部分是無意識的)  是良知或內在的道德判斷;
超我的意思就是善良的社會規範,舉凡道德,法律,團體社會的潛規則,或者人際運作的一些規則觀感等等,統稱為超我



本我與自我的關係可以比喻為騎在馬上面的騎士;馬的原始粗暴力量必須由騎士來引導、制止和約束。



《西遊記》中三種人格特質的關係類比

本我 中的特質追求精神與物質的一切滿足,信奉快樂原則,可用見到美女就移不開眼,見美食就走不動路的八戒來比喻。

自我 處於調和的關鍵位置上,既要有道德原則,有時卻也難免失於理智,可用《西遊記》中既保護信奉師長又偶爾失控的悟空來比喻。

超我 是道德的至高點,即使有慾望也是全力壓制,可用《西遊記》中遵循教義理智刻板的唐僧來比喻。

這就是本我,自我,超我的大致關係




心理學的觀點

(慾望)本我(或稱伊底,英文:id)是在無意識形態下的思想,(拉丁字為「id」,原德文字則為「Es」)
代表思緒的原始程序——人最為原始的、屬滿足本能衝動的欲望,如飢餓生氣性慾等;
此字為佛洛伊德根據喬治·果代克(Georg Groddeck)的作品所建。

意涵:僅注意人類生物需要的滿足,透過社會化的過程,把人類的「本我」加以限制馴服。

本我(id):對應於稍早潛意識的概念,本我是本能和慾力的儲蓄池,他與滿足身體直接需求有關,努力於立刻得到滿足,而不能接受延宕或為任何理由
它驅使我們當我們想要甚麼東西就要立刻去要取,不管他人的需要。
它依照佛洛伊德Freud所說的享樂原則(pleasure principle )來運作。

在我們嬰孩的時期,我們的自我感是這整個宇宙就是我為中心,我所有的要求,這個宇宙都要滿足我,我是重要的,如果沒有滿足我就崩潰,我就哭泣,然後呢?
例如我肚子餓,我就大聲哭泣,媽媽就會把奶送上滿足我。

長不大的人 心裡只有自己

如果成長時期心理教育發展不完整,在自我心裡的內在會認為我就是世界,或是這個世界是要來服務我的,我只要做出求救信號,就自動要有滿足出現,這叫做原始自戀。
所以呢,在嬰兒的狀態裡面,他是不知道有別人的,沒有別人或自己這個概念,他只是完全純粹的慾望,他要被滿足,他有一種全能感


(妥協)自我(ego)心理學上的自我這個概念是許多心理學學派所建構的關鍵概念,雖然各派的用法不儘相同,但大致上共通是指個人有意識的部分

自我是人格的心理組成部分

這裡,現實原則(reality principle)暫時中止了快樂原則
由此,個體學會區分心靈中的思想與圍繞著個體的外在世界的思想
自我在自身和其環境中進行調節。
佛洛伊德認為自我是人格的執行者
另一易混淆的概念是自性(self),則包括無意識。
心理學上關於自我的研究的方法上十分複雜,並常牽涉到哲學中的形上學。

意涵:個人自己的生物慾望和社會規範之間相互協調折衷妥協改變,所表現出來的「自我」。

自我(ego):自我擁有對現實的知覺,他有一種能力以實際的態度去接收和處理外在環境,並且依照現實原則(reality principle)運作。
自我非防止本我得到滿足,而是依照現實環境考量延緩、延宕或是改變本我的方向以符合現實的要求。
佛洛伊德Freud將本我與自我的關係比喻為騎在馬上面的騎士;馬的原始粗暴力量必須由騎士來引導、制止和約束。


(抑制)超我(super-ego)是人格結構中的管制者,由道德原則支配,屬於人格結構中的道德部份。
在佛洛伊德的學說中,超我是父親形象與文化規範的符號內化,由於對客體的衝突,超我傾向於站在「本我」的原始渴望的反對立場,而對「自我」帶有侵略性

超我以道德心的形式運作,維持個體的道德感、迴避禁忌。
超我的形成發生在戀母情結的崩解時期,是一種對父親形象的內化認同,由於小男孩無法成功地維持母親成為其愛戀的客體,對父親可能對其的閹割報復或懲罰產生閹割情結(castration anxiety),進而轉為認同父親。

意涵:因應社會文化的行為規範和他人道德期待,形成「超我」的動力。

超我(superego):人格中道德的一面,通常在5到6歲時習得,是父母與社會的價值和標準之內化。
超我的功能不在於延宕本我的尋求享樂需求,而是去抑制他,以追求道德完美。

超我主要的建構者就是我們的父母、長輩、師長,他們會告訴我在這個社會上,應該遵守什麼樣的規則,這個社會並不是以自己為中心打轉的,如果一個人超我是非常薄弱的時候,這個人很容易犯罪,因為他不知道在社會團體應該要怎麼做,他認為這個世界都會是順著他的,容易遭受挫折怨天尤人,譬如說:像韓國韓航的千金大小姐,在飛機上飲食服務,只因服務員沒有把堅果打開放在盤子上,就直接端出來送給她,她就馬上要把座艙長和服務員趕下飛機,而且飛機已經準備起飛還要掉頭,他就是要其他人馬上滿足他的慾望,不能的話這些人就不能存在。連結:韓航堅果門事件

這個就是完全的一個,原始自戀本我的一個狀態,也就是說,沒有滿足他,他就崩潰,他哭鬧,他就憤怒,然後他就要馬上立即的被滿足,超我很虛弱,沒有被好好地建構出來的話,這個人就會這個樣子,自私自利,自我中心到了極點的一個狀態

如果超我非常的強,然後本我很小很小呢?你就會活的非常非常壓抑,就像日本人,他們的超我都超級巨大,他們非常在乎別人的看法,他很怕別人的眼光,一言一行,然後呢?自己縮得非常非常小,自己的慾望完全要被壓到最底,這個其實是一個滿嚴重的狀態。

大多數靈修宗教方面都有提及超我這方面的事情
基督教:聖靈=超我
佛教:菩提心=超我

自我長期被壓抑住,心態會扭曲,心中會留著恨意或者憤怒,因為自我沒有得到伸展,你的內在其實是崩潰的,是憤怒的,可是呢,因為你的超我太大了,它把它壓住了,就容易發生什麼?,可能發生很多精神疾病,所謂的變態的行為

所以說非理性的 本我 或許在於提供了許多內心感受,使得人不是純理性 超我 的存在,人生變得豐富多彩,感情幸福由此而來,意志更是人的精神核心主體,個性更是人的重要區別特徵。
但也因為 本我 非理性,人有了太多的災難,情緒化野心慾望衝動等。
人的一生總是在這 本我 超我 兩者之間徘徊,對任何正常人而言,它們都不可缺失。
但若對前者失去控制,將是整個人生的災難,須用理性疏導非理性,用理性連接並隔離非理性的存在,既為一體又保持純潔。



第四人格

(靈性)真我(self)
榮格最早提出的概念,是超乎個人的我,也稱為大我,在古印度稱為阿特曼(Atman)在佛教中也稱之為自性
佛教觀點:真我即是如來藏、佛性
色身是假我,因它是幻相(實證即知),色身背後的無相真如(亦稱靈覺)才是真有,真我。但此真我非純個體小我,而是萬千同體一切即一的大我。

我們內在的靈魂,才是我們永遠的真我。
真我是人的內在屬於存在本質的一部份,是能感受到萬物一體。
所以真我存在的目的不只是為了個體的生存,還為了整體人類的發展。

真我,帶有一份獨特的天份與使命,以真我為動力活出的人生,通常就活出了內在最深的潛能,以及這份獨特的天份,並自然地將此份天賦,貢獻給世界。

古印度文化對這方面的認識在全世界是最豐富、最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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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為什麼孕婦應該死-《屍速列車》黑暗終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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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孕婦應該死-《屍速列車》黑暗終極分析
文章出處來自小說界的李洛克」Blog


中國人有句話叫「食髓知味」,說得真好,《屍速列車》兩篇文章解構,已經創造破萬點擊,因此我決定再寫最後一篇,往更深更細的地方探討!
如果你還沒看過前兩篇,推薦讀一下,至少看看破萬人點閱的長文影評是什麼樣子也不虧。《三分鐘看屍速》《一張圖看屍速》

=========我是防雷線=========

先聊一下《屍速》的隱喻,我看了一些影評,有人說《屍速》裡的新聞報導與市長記者會是在諷刺政府方面喜歡睜眼說瞎話,掩蓋真相。也有人說,這是在影射南韓世越號沉船事故,官僚誤事。甚至有人提到車子路線是當年南韓總統逃難的同一條路線。
對於男主角為什麼要死,也有人延伸到,當初世越號事故死了許多學生,策劃旅行的副校長也上吊自殺,負起責任,所以男主角之死也是一種負責任的表現。
而男主角孔劉(孔侑)在維基百科上記載他是孔子的後代,所以他在片中的死更符合了儒家的種種精神。
以上,尤其是最後一點,你是在發神經嗎?
前面還有點可能性,到後來就越扯越遠,進入了「超譯」的世界。
要判斷一個作品是不是有隱喻,最好的做法就是看隱喻有沒有重複出現,至少兩次。
 只發生一次的隱喻,很容易只是誤讀。
不講這麼艱澀,光從男主角是「孔子後代」,就推論到角色的死包含儒家精神,這也太「超連結」了吧。
隨著本片爆紅,許多隱喻也瘋狂出籠(別人寫過,他已經沒東西寫,開始瞎猜),超譯過頭,變成笑話。
最後我想從一個新角度講講,本片容易被大家忽略的——性格。
看過都知道,主角一開始是個非常自私的人,但他對女兒的愛是極深的。通俗劇的一大看點是:
主角在劇中的改變。
所以當前期編劇刻意用了四個事件「坑殺散戶」「關門擋住孕婦」「叫女兒不要讓座」「自己藏著內線消息」。已經讓觀眾百分百理解他的性格,對於常看劇的人,也都隱約猜到他必然後期會有所改變。
造成主角改變的原因有那些呢?
第一、他鄙視的流浪漢竟然救了他。第二、他曾關過的大叔的門,但大叔不只救了他女兒,還為他保留了一扇門。
這兩點,在劇中是主角轉變的契機。直接呈現在戲中,就是主角在男高中生目睹自己朋友被咬嚇倒時,男主角竟然拉起他叫他跑,這是主角之前肯定不會做的事。
其二,就是主角死命伸長手,要拉帥氣大叔上車,也算是助人的表現。
當然有許多人覺得這樣太弱,主角轉變得太輕易也太快,過於刻意。但我倒是覺得,太田站事件是主角第一次跟喪屍生死相搏(一起壓玻璃門),三男在經歷差一點死掉後,合理會產生守望相助的精神。
隨著主角微微轉變,壞心大叔則是主角的映襯角,壞心大叔把大家都關在門外,之後氣極的主角狠狠揍了他。
但你可以回憶一下,主角是不是也曾把帥氣大叔跟他老婆關在門外,而帥氣大叔也氣得想打他,這時主角還是一副「我沒錯」的態度。
這就是片中完美的對比啊!主角自己感受到了自己原來曾經對別人做的事是那麼過分,我認為從此時開始,主角才算是真正的轉變。
但可惜劇末其他角色都死得太快,我們很難看出主角有什麼大轉變,為了無關眾人奮勇犧牲之類的。
頂多是主角為了救孕婦(還有他女兒),被壞心大叔咬了,然後自己自殺,這也不夠彰顯他的轉變。
但退萬步講,主角是否真的需要性格轉變?通俗劇可能要,但文學性可就不一定了。
小說家、編劇、導演三位一體的許榮哲老師(粉絲團)說:
「這是個會賣座的通俗劇範本,但絕對不會得劇本獎,因為它違反了『性格決定命運』的最高準則。

我心目中的結局是這樣的,自私自利的父親不能違反他的性格,故事的最後,他應該為了救自己的女兒,而把孕婦推向喪屍(實在太殘忍、殘忍、殘忍了,所以他必須在同一時間死掉)。

列車只剩小女孩一個人,當她走進黑暗隧道裡,悲傷的不只是父親死了。往後,她將活在巨大的矛盾裡,我不喜歡自私的父親,但我正是因為這個自利的父親,才有機會活下來的啊啊啊。

女兒一個人在黑暗的隧道裡唱歌就行了(她跟孕婦的關聯度太低了)。」
以上我們可以知道,當劇本改成這樣寫,這就是一個黑暗大結局。比網傳的導演版還黑暗。
網傳的導演私心版是,女兒跟孕婦都死了,壞心大叔安全活著。網友都說這太黑。我倒不認為。
 人世間有許多比死更痛苦之事,故事則該去演繹它。
榮哲老師版,先透過「兩難」讓主角選擇「無私地救恩人之妻」還是「自私地救自己女兒」,讓主角選了後者,並一起身亡。
接著兩難還沒結束,它轉移到了女孩身上,是該「緬懷那個犧牲生命救了自己的爸爸」還是該「恨那個自私到連恩人孕婦都害的黑心爸爸」。
再往一層想,女孩又該如何看待自己的餘生?
是「珍惜爸爸犧牲得來的生命」還是「厭惡自己充滿罪惡的人生」。
同樣兩難,終生女孩都將被這噩夢給折磨,這才是比死亡更痛苦的事。
 性格決定命運是小說的最強真理。
就我來看,從另一個角色「男高中生」來看,倒是做了最佳演繹。
我甚至可以說,從他開場「不坦然面對他對球隊經理的感情」就已經種下他「死亡的命運」。
因為他的性格已經浮現——猶豫遲疑。
第二次出現時,是在他面對滿車喪屍同學下不了手的時候,他的死相已經更濃。
最後,他是被屍變的球隊經理給咬死的,有人說,這是愛情的表現,他殉情了。
我倒不這麼看,從他前兩次反應來看,他不是不想逃,他只是「還在想」,還在作用的他性格——猶豫遲疑。然而這次卻沒有多的思考機會了。
性格決定命運,在他身上做了最好的體現。
經歷也塑造性格,性格也決定行為。
還記得有一幕大家都印象很深的那一幕,車廂內一群人鼓譟著要主角一群人趕快滾,還記得嗎?是誰先第一個移動腳步的?
是流浪漢。
我很喜歡這個安排,細膩而真實。
流浪漢多年來已經習慣到處被人趕走,當眾人在車廂上被趕時,他是第一個坦然邁開腳步的人。
這一個小安排就巧妙串起了角色的性格與過往經歷,是我非常驚艷的段落。
 好的劇情,是由角色內部去做延伸。
這點我想是所有線上影評都沒有提到的面向,從這角度來看《屍速》,似乎,也蠻有文學味道的。
最後分享一段插曲,大家記不記得,帥氣大叔曾經跟主角有過兩次互動,一次是問他是不是應該「道個歉」。一次是問主角是不是該感謝他讓他們父女重逢,該「表示些意見」。
而主角兩次的反應呢?沒有道歉,也沒有表示意見。
最後,犧牲前,還記得主角對大叔說了什麼嗎?
「對不起。」
我忍不住去想,這句「對不起」是對哪件事說的呢?對當下?對過去?只是對大叔說的嗎?還是對過去因他的自私所傷過的人呢?
這點,就是我自己的超譯了。
屍速影評三部曲,到此結束,希望大家還看得開心,歡迎留言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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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0

房東學生租賃問題Q&A

👀 20/03_ 字放大 本文分類:




學生租賃問題Q&A
資料來源:崔媽媽基金會

【押金與定金的問題】


※押金、定金的問題,在學生中最常發生付訂拒租的狀況,請同學仔細閱讀,以避免重蹈覆轍。

Q1、定金、押金、租金三者有什麼不同?
A1:
『定金』:是契約履行前的一種承諾,通常是在看屋後房客有意承租,房東亦願出租給他,房客會預先付給房東一定數量的金額,用來肯定雙方均會履行租約的一種承諾。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人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押金』:在法律上正式名稱為『押租金』,而通常一般又稱之為押金、保證金、擔保金…等,其目的是為了擔保房客租金的給付、房客對房子所造成損害的賠償,以及在租約期滿時房客按時返還房子。
『租金』:向房東承租房子,必須定期支付的金額,直到租期期滿為止,通常有每月一付、每季一付、每學期一付等等定期支付方式。


Q2、押金、定金各該收多少才合理?
A2:
『押金』:雖然一般民間偶有收三個月押金甚至更高之習慣,但依據土地法第99條的規定,押金不得超過租金的二倍(即二個月相當金額),超過的部分房客有權利對房東主張用來抵付房租。不過,在實際運用上,房客行使抵付房租之權利時,應先向房東知會、與房東妥善溝通,避免紛爭。
『定金』:定金支付並無法定的上下限,通常房東會自訂金額請房客支付。有的房東會要求定金多至數萬元少至僅收5佰、1仟元。其實對承租的行為而言,不論定金的多少都是代表一種承諾,應依雙方租賃意願多強而決定數額,否則如有一方反悔,依民法第249條視錯在那一方,他方得請求沒收或加倍返還。


Q3、付定金時該注意什麼?
A3:房客所付的定金除了另有約定外,在履行契約時定金應可返還或可做為租金或押金的一部份,因此繳交定金時請千萬記得,請房東簽收收據,註明所支付的定金金額、收款及付款人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定金保留期限、違反約定之賠償方式等,以避免任何一方發生付訂拒租卻又求償無門的情形。


Q4、定金支付了之後,若有一方反悔不租,定金可以拿回來或要求賠償嗎?
A4: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也就是說,當房客(付定金當事人)無法履行承諾來承租房子時,是不可請求房東償還定金的。
「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的定金;….」也就是說,當房東(受定金當事人)無法履行承諾將房子出租給房客時,房客是可要求房東加倍賠償的。
「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也就是當碰到像是921大地震、颱風淹水等等,造成房子的損傷,或是在看屋時未談到的細節,在付定後簽約時雙方在細節部份無法溝通而致使任何一方不願承租時,另一方是不得扣下定金或是要求加倍賠償的。


Q5、當時房東在學校的BBS上面PO文表示房子有包含第四台,當時去看房子的時候也跟房東確認過,但是現在要搬進去住之前又跟房東確認一次,房東卻又說房子沒有第四台,但是這和他當時說的和BBS寫的不一樣,也已經付了4000元訂金,如果是這樣,我能否拿回訂金?
A5:將BBS站的招租廣告列印出來,作為與事實不符之證明,或是可以舉證當時房東表示有4台的承諾。即可於支付定金後,就合約細則無法協商至雙方合議,依民法249條第4款要求返還定金。



Q6、今天有去看到一個房子,有付了五千元的訂金,也有簽了一張收據,可是回家與家人討論之後家人不同意,於半個小時內就致電給房東,房東表示訂金不能退,這樣真的是對的嗎?
A6:依照民法249條,因無法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也就是說您付定金後,是您私人原因造成無法履約時,不得要求返還定金。



Q7、當初跟仲介商接洽了第一間房子,簽訂定金6000元的合約,可是房東反悔不租了,接下來 仲介又幫我們找了第二間房子,說要把第一間的訂金轉成第二間的訂金,然後我們有跟他口頭訂下第二間房子,可是沒有簽署任何契約,那現在如果第二間房子我們不租了,訂金能多多少少拿回來嗎。
A7:您可參酌民法第249條,不論收訂金或簽契約均不以書面為必要,若您因個人因素反悔,而無法歸責於房東或他方,訂金是無法取回的。



Q8、我付了一個月訂金3000,後來又看到更喜歡的房子,但是契約內容中,只寫從9月1日起,並無寫終止日,和各項約定,但有寫上姓名和電話,但我實際拜訪是9月6號,跟房東說要9月15號才要入住,請問我可以退回訂金嗎?
A8:依據民法第249條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以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也就是說,當房客(付定金當事人)無法履行承諾來承租房子時,是不可請求房東償還定金的。



Q9、我住的是一個月4300的小套房,房東規定一次繳半年的租金,我是靠打工來付房租的人,有什麼相關法律能抵制這個規定嗎?
A9:依民法249條之相關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也就是當時您看屋時,房東已明確告知『租金為半年繳付』而您未表示意見,且支付定金,也就是您已同意此項繳納辦法,故無法再以此為由,不願意一次繳納半年租金或將定金取回。



Q10、過年前預定搬家,但新的房東那,因屋內物品未清出,理由是沒時間且太匆促,無法找地方安置屋內物品,因此,我應他們要求付出五千元當訂金,並告知他們請他們清空屋子後通知我,待我確定屋況後,屆時才簽約,但今天簽約時,他們要求我付予從給訂今日2/11至3/2的房租,請問這是合理的嗎?我是否可以要求退回訂金呢?
A10:您在交付定金時確已明示『確定屋況後,屆時才簽約』,即表示出租人(房東)需將租賃物依民法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也就是房東於3月2日後才交付合乎使用之租賃物,租期即應自3月2日後起算。
依民法248條交付定金,推定契約成立。若依房東之租期依2/11起租,即顯見房東無法依約交付合乎使用、收益之租賃物,您可依民法249條第三款要求訂金返還。



Q11、房東不退押金,我該怎麼辦?我交屋時候是給仲介看的,這樣算交屋嗎?
A11:
1.租賃契約成立要件:標地物、金額、租期等重要事項,故您與房東之間的已清楚的合議上述要?
件,故契約已成立。
2.請您先寄存證信函予房東,告知租期已於某日終止,房屋亦已交由房東代理人點交完畢,請出
租人返還押金,請房東於文到後即刻處理。明確告知出租人,你們的主張。若房東依然不處理,
可至租賃物當地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或商請學校處理學生事務之工作人員,出面協調。
3.提醒您,警察通常不會受理民事糾紛,所以至警局提告,無法解決事情。



Q12、最近要重新簽約,房東將原本的生活公約放置於契約書當中,(例如:機車要停在車棚;禁止飼養寵物;拖鞋不能放室外...等),這樣如果違反生活公約是否算違約?房東有申明生活公約前三次會規勸,到第四次開始,若違反生活公約一次被他看到,他一次扣除押金兩百元,扣完為止。押金五千生活公約可以簽訂在契約書裡面嗎?有效嗎?請問有相關法律保障房客的嗎?
A:根據『私法自治』原則,契約內容,只要不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所規範之強制法規,只要雙方均同意契約內所訂立條款,契約即可成立。所以只要房東訂立的契約及生活公約未違返法律規定,而您與房東均同意契約條款,此契約即為成立。
建議您若對契約條款有所疑慮,不妨與房東商量並說明無法遵守之原因,請其將契約條款修改或刪除。



【簽約問題】


※ 提醒各位同學,租約的簽定在事前即要看清楚,同學們要有個概念:法律是保護懂得維護自己權益的人。因此,事後再去爭取所謂〝合理權益〞,很可能就為時已晚了。


Q1、各種不同版本的契約書是否都同樣具有效力?
A1:一般來講契約書會有書店文具店版本、崔媽媽版本、各校編寫版本、內政部版本或房東自行編寫版本等等,不管哪種版本的契約書,只要雙方對於契約內容表示同意、無異議且已經簽名及蓋章後,這份契約便已產生法律效力,雙方必需遵守履行。


Q2、如何選擇合適的契約書呢?
A2:其實契約書只要是不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強制規定的事項,經過雙方同意後,都可以成為契約。契約書版本何者為佳?應視個人需要,如房屋較新、附加設備多或租金價額高,可考慮用較詳細之契約,如內政部版本;反之,一般居住使用,應選擇條文較少的為佳,一來簡單易懂,二來協商的空間大,例如崔媽媽版本。其次,凡是契約中未約定的部份,在法律的處理程序都是引用『民法』的規定,而一般來講,『民法』中規定,兼顧雙方,亦有公平之考量,對房客也有保障。



Q3、房東要求我去法院公證….『公證』?什麼是公證?為什麼要去公證?
A3:司法機關對於特定法律的關係或法律事實,證明其存在者,稱為公證。而租約至法院公證,就是以法院當第三人作證契約之行為。公證租約最重要的目的,是在保障當事人於他方不履行租約時,可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不需要曠日廢時的打官司。



Q4、哪裡可以辦理公證的手續?
A4:一般可以去所屬的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辦理。相關的訊息,請察看『各區地方法院聯絡資料』、『司法院公證事務說明』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work06-21.asp。


Q5、要如何辦理租約公證?
A5:請參閱崔媽媽基金會中的『如何辦理房屋租賃契約公證』


Q6、公證費用如何計算?
A6:就租金總額與房屋現值比較,取較高者,再加上保證金額,即為公證請求標的金額。如請求標的金額在20萬元以下者,則公證費用為1,500元整(因每件租約均附強制執行效力),其他部份可參考司法院網站。
『公證費用表』http://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6/work06-28.asp


Q7、未成年人所簽的契約有效力嗎?需要第三保證人嗎?
A7:民法第12條:滿20歲為成年。因此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訂約時最好得到父母、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同意,簽約時由父母擔任連帶保證人,較能讓房東安心租給未成年的學生。但若有事實足以認定,租屋是該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例如求學中的學生),依民法第77條但書規定,即使未得到父母同意,租約仍是有效。


Q8、租屋一定要簽契約嗎?
A8:其實,大部份的契約只需口頭約定就能成立,不一定要簽約才算數,但應特別注意的是,民法第422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1年者,應以字據(書面)訂立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定期租賃。」不過,因租賃期間常會涉及一些相關事項(如提前解約、修繕問題….等等),若無訂定書面契約,常會造成雙方對權利與義務的認知上有很大的爭議,且舉證不易。所以呢,白紙黑字寫清楚彼此的權利義務,以避免發生糾紛時,雙方在無憑無據之下各說各話,讓外人更難釐清事實的真相。



Q9、和房東僅簽了一份契約書,並由房東收走了,這樣對我們有什麼影響?
A9:簽定契約最好雙方能各收執一份,以免在發生糾紛時,房客不但無法再重新審視契約的條約,也不能正確的依所訂定的內容與房東做協商,對房客來說是非常沒有安全感。
另外,在簽訂契約時,對所增刪的條文應有雙方的簽章。若原本所簽契約並無做以上處理,就要擔心房東是否會擅自塗改契約內容,而造成房客權益的損失。
有時,房東也會擔心房客會拿契約去報租賃所得稅,因此就會主動〝沒收〞其中一份,讓房客無法憑藉契約來申報扣抵,或房東日後有私自調漲租金,或隨意終止租約趕人之打算,惟應避免,以杜爭議。



Q10、該如何確認簽約的對方的確有權利將房屋出租呢?
A10:在簽約時可以進行房東的驗證,所驗證的證件有:屋主的身分證、建物權 狀或房屋稅單。不過我們常碰到的是先生會代太太處理、女兒代父親處理、朋友委託處理等等,這並不表示這些人就無法與您簽約,而是當您發現簽約者非屋主時,除了問清關係並確認屋主知道此事外,也可要求房東請真正屋主來簽約或是請房東出示委託書等等,以避免發生遇到詐騙出租的狀況。
當然,您也可以利用出租的門牌號碼,至地政機構申請土地建物謄本,其中不但可確認屋主,還可查詢所租的地點,目前是否被有查封(包括查封時間、受理法院及案號等)、設定抵押的記錄,以便讓自己能安心的承租。



Q11、該如何確認所租的房子有沒有被查封?
A11:在與房東驗證時,可至地政機關用門牌地址(最好有房東或所有權人姓名)申請土地建物謄本,不但可查到是否有設定抵押權或受法院查封(特別注意查封時間,如在查封後之租賃行為,執行法院可予以除去或否認租約之效力。)等等記錄,同時也可確認房屋的所有權人是否同簽約人。



Q12、簽約時,房東要求留存我們的身分證影本,我可以拒絕嗎?若留下會有危險嗎?
A12:房東會要求留存身分證影本,應是擔心在租賃期間發生任何狀況,會有找不到房客又無任何證明方式的困擾,同理而言,不論是房東對房客或是房客對房東應也是可以做相同的要求。
但是證件留存在他人手中,畢竟會有些顧慮,若擔心證件遭人冒用,可在影本上註明『僅供租屋使用』的字樣。



Q13、跟二房東簽約要注意什麼?
A13:向二房東承租時,一定要請二房東出示與大房東簽的租賃契約,並注意該約的租賃期限是否已經過期,以免貿然繳付押租金後,二房東遷走卻無法追還;另要留意的是契約中是否有明訂不得將房屋分租或轉租的規定,若有此規定二房東便無權將房屋再行分租給第三人。

由於二房客的租賃權益關係僅及二房東,若大房東依其與二房東之相約,要求二房客遷離或繳交押租金等,易生糾紛。建議儘量避免,如欲分租房屋中之一間,建議二房客直接與大房東簽約(當然大房東與二房東之租約,例如租賃範圍、租金應另訂新約或於原來契約中修正調整之。),免生糾紛。



Q14、請問簽約若是房東沒空,所以仲介代簽可以嗎?會不會不安全?而且仲介要我簽約當天帶身份證影本和正本還有一個印章過去,不過我以前租房子都是不需要這些,所以有點怪怪的,而且從頭到尾都是和仲介接觸的,也沒有房東的電話,所以有點?心,因為己繳了議定金,而且就快要簽約了,請問有誰能幫我解答一下呢?
A14:建議您也請仲介提出代理房東簽約之證明,如房屋權狀、身份證、代理授權書等, 使契約之簽定更有保障。
至於身份證正、影本僅為雙方驗證用,您可詢問仲介是否需要留底之用意,您自己再行斟酌是否要交付予仲介或房東。



Q15、我最近找了一間房子,屋主委託自己的朋友(也是仲介業者)全權幫他處理,那如果簽訂合約的時候,我該注意什麼?是直接跟他朋友簽約嗎?還是可以對方檢附什麼委託的證件之類的? 另外我有需要付仲介的費用嗎?
A15:
1.建議您先問清楚房東的朋友(仲介業)是否需收費,因坊間的仲介費收法不一。
2.詢問清楚仲介僅為居間人或簽約也需與其訂立。若僅是居間介紹人很單純的只有收費問題;若仲介也為簽約人,則需請仲介提出屋主委託書及身份證,以維護自身權益。另需注意,因契約簽立人為仲介,萬一日後契約發生問題只能找仲介負責,而無法找房東負責。



Q16、第十六條「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一般市售的房屋租約書都有這條,這是合法的嗎?我有房貸加上租人便宜,還不夠付房貸,可以這樣要求嗎?
A:契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公序良俗,當事人所作之契約內容及協定,僅當事人同意,契約即生效成立。故賦稅亦可由當事人雙方約定欲歸責於何方,法律並無強制規定。



【解約、違約問題】
※ 提前解約的問題也是糾紛排行前五大,總歸一句:事前簽約時細看契約內容,才是預防糾紛的不二法門。

Q1、和同學一起承租一間房子,學期未終,其中一個室友即表明不再願意承租而搬走了,房東卻要求我們負擔全部的租金,這合理嗎?
A1:此時最好是先確認一下自己的契約書是如何簽定的,您是推派代表出來簽的呢?還是各別和房東簽的呢?
若您是推派代表出來簽約,應特別註明,否則對房東來講,他面對的只有簽約者(租約上之「承租人」),若照契約而行,收足全部租金,並無違法可言。所以建議諸位房客,若大家一起合租整層的住家,不要怕麻煩,還是和房東分開簽約是較能保障自己的方法;而房東通常會覺得麻煩,一人一份契約書光是寫字就挺累人的,這時,您也可變通一下,在一份契約書上分別註明各個承租房客的姓名、承租範圍、租金,若能清楚的明訂各人的範圍,當室友提前解約離開時,房東也無權要求房客需支付整戶全部的租金,而造成您的負擔了。



Q2、房客在什樣的情況下,才能夠提前終止租約?
A2:僅房客得終止租約者:
1. 供居住處所之租賃,租賃物有瑕疪危及安全健康時(民法424條)
2. 出租人有修繕義務,經催告而仍不修繕時(民法430條)
3. 租賃物一部滅失而存餘部份,不能達租賃之目的時(民法435條)
4.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不能為使用、收益時(民法436條)
5. 承租人死亡者,租賃契約雖定有期限,其繼承人仍得終止契約,但應依民法第452、450條第三項規定,先期通知。



Q3、在租約期滿之前想提前搬離,房東卻要扣全部的押金,是合理的嗎?
A3:在租約期滿之前想提前搬離,即表示要違約了,契約上若有約定關於提前終止租約賠償的條文時,就應照契約條文行使,但一般市售的契約賠償額度除了有沒收全部押金的條文外甚至還有的是寫下高達五倍的賠償金額,所以房客簽約可說不可不慎。

若條文中寫下如此嚴苛的條件,又想要爭取少賠一些的話,就請諸位將違約的房客,好好的和房東溝通一下吧,畢竟當時簽約的您也並未表示異議啊。若您的契約條文並未訂下任何解約條款,這並不代表您可來去自如喔,房東若不同意您提前搬走,是可以要求您履行完成契約(不住在那裡,租金還是需要照付)的。


Q4、那麼在訂約時,提前解約的賠償額度通常是多少才是合理的?
A4:建議雙方相當於以一個月租金之金額為準,應是較為合理的額度。


Q5:租約到期要搬走時,房東說等水電費單來算清以後,才會把押金退還,這是合理的嗎?
A5:租屋到期時有許多費用會是無法立即結清的,如: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甚至是租賃期間所造成的損壞賠償等等,因此房東要求保留部份的押金來做扣抵是合理的;不過,建議雙方儘量估算合理的價格以做扣抵,餘款應先返還,屆時房東再以收據或單據來和房客結算,才能避免一些紛爭。


Q6、房東要賣房子,要求我們即刻遷離,我可以不搬嗎?
A6: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此謂「買賣不破租賃」,即租賃關係對新屋主仍然存在,房客仍得使用至租期屆滿。房東請您先行遷離,因是希望有個單純的環境較能順利的將房子賣出。
因此,您若是不願遷離,則可主張民法前揭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但亦提醒您如房東仍將房屋出售,請確定自己的押金是否已順利移轉給新屋主,並向新屋主提示租約以明權利義務。
若您也願意配合房東搬離,則可看看租約中針對提前解約事項的罰則或和房東協商搬遷的相關事項。


Q7、房東不願和我簽訂契約僅用口頭方式約定租約,現在房子將被賣掉了,我能適用檔案: 契約範例, 存證信函買賣不破租賃的方式嗎?
A7: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先來解釋何謂未定期租約:
所謂未(不)定期租約有三種狀況-
1. 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一年,且未立字據者(民法422條)
2. 租賃契約訂立之初,即未定有期限者。
3.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
之意思。
(民法451條)
所以說和房東未訂立任何文字的契約,即代表為不定期租約,對於未經公證的不定期租約,通常是無法適用於買賣不破租賃的保障。


Q8:和房東簽訂房租契約為始於11月1日,並且同意提前在11月1日入住,因個人因素只住了一天便向房東要求解約,但契約條文中註明:"契約期間乙方若擬簽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及保證金償還"及"租金應於每個月3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一個月份",而已預付一個月租金及押金,請問可否拿回一個月的租金? 再者房東有口頭承諾會退一個月租金給我,但至今仍未有消息。
A8:請您先看一下契約中提前解約的罰則,若是如您所陳述的"契約期間乙方若擬簽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及保證金償還",即使您只有承租一天,也必須依著契約走,賠償契約中所定的違約金。建議您可以再與房東聯繫協商,既然他口頭有答應您退還一個月的租金,那應該是還有商量的空間!



Q9:目前租的房子因為太潮濕了,木製的家具都發霉了,而且我發覺我的天花板上面有一片黑黑的地方過了一陣子後,家中突然多了很多的小蟲子,都聚集在天花板上,而且有愈來愈多的感覺,我可以依照這些問題跟房東提早解違嗎?
A9:請您針對上述情形拍照存證,並請房東到場查看,詢問有無改善之可能,若房東明確表示「無法改善」,請您依民法424條要求解約。



Q10:我家的網路一天到晚都會斷線,斷的粉離譜和房東說了,都只是治標沒有治本,問題一天到晚都還是在發生,他看來都不積極處理,我才住進1個月多,現在想搬離這,可以解約嗎?
A10:您的合約內容若已明定"寬頻"為所附設備之一,您可依民法429條寄存證信函請房東修繕,若房東經一定時間催告後房東不修繕則依民法430條請求解約。這中間需經一定時間催告及合法的終止租約。





【轉租、分租的問題】

Q1:我個人因學校與工作的問題要在外頭租屋,經朋友介紹,有一間4房1廳的屋子剛好缺一個人,因為是朋友介紹的,所以對其他的房客並不熟,屋子是由其中一個房客簽的合約,而保證人是他女友,租約剛簽下不久,一個月8000NT,然後押金3個月共24000NT,因為我的房間較小,所以談好,一個月我的房租1700NT,另外要分攤押金6000NT,因為跟簽約的房客和保證人我都不熟,所以想請問能不能我和簽約的房客簽一張契約,免的到時候出問題(押金拿不回來之類的),但是由於他不是屋主,所以不能用平常的房屋契約去簽,所以想請問我的契約該怎麼寫?

A1:建議您還是與房客簽定租賃契約,不論房客之身份是否為屋主,僅要屋主同意轉租,而您同意與此房客承租,並注意房客與大房東之合約租期,是否超過與您定立之租期即可,故此房客為二房東,您為三房客;租期與租賃條款只要您們雙方均同意即可。



Q2:今5月初跟現在的房東簽訂合約,當初合約沒有明文不能帶女友回來過夜,可是這邊的房東卻因為以女友過夜為由,要多酌收過夜費,可是要收多少他也沒有在合約書上講清楚,他這樣子變相收錢請問合理嗎?
A2:若您簽定的合約為一般市面上均可買到之版本,即明確規範租賃物不得出借、轉租;若租約沒有規定,雖然您有房屋的使用權,但租約中亦已明定只有您為承租人,而不包括其它人,故房東有權主張加收租金,唯請房客說明留宿加收金額,避免日後留宿金額調漲,而生之糾紛。

Q3、原租約至本月底到期,房東於今天才來電告知,若要續租則租金欲漲價25%,請問房東這樣的做法合理嗎?若不接受房東的條件,可向房東要求多久的時間尋屋呢?
A3:
1.根據土地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及第二項『約定房屋租金,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之』,依上述法條,不知您的漲幅額度是否超過,但一般來說除非租金真的超出平均行情一倍以上,否則不太可能超出此法規定立之數額。
2.契約屆滿後,租約即期消滅,承租人理應遷出並返還租賃物予出租人,故您於法無據得要求延緩時間,僅能依情與房東協商延緩。 


Q4、我有一個同學,下課後偶爾會跑來我這用用電腦什麼的,可是房東確說這違反"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將房屋全部或一部轉租、出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這一條文,請問這條文可以限制到底有那些呢?
A:其實這個條文,可規範的很廣範。嚴格來說,房東的確可主張,房客不得任意帶人進入。其實不論條文訂立如何,維持良好的租賃關係,才是較好的辦法。



【修繕問題】


※ 修繕問題一直以來即居學生租屋問題榜首,因此提醒同學們在事前簽約即明列清楚,以避免事後因往返溝通耗費太多時間、精神,甚而導致租賃關係破裂。


Q1、修繕責任該由誰來負責?
A1:依民法429條第一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換言之,原則上租出去的房屋有毀損時,房東都有義務予以修復,但雙方當然也可以另外約定由誰來負責維修,甚至可以在契約中明定何種房屋毀損由房東負責,何種又由房客來負責,如此明確的約定,即可避免日後雙方為修繕問題爭執不休徒增困擾。


Q2、搬進去時所附的設備是正常的,可是沒多久卻不能使用了,該由誰來負責維修?
A2:(參照民法429條)原則上若租出去的房屋在房客正常使用下因日久耗損而有毀損或不能使用時,例如屋頂漏水、水管不通、燈具基座腐蝕等等,房東都有義務予以修復,以利房客居住使用。
若照民法來講,修繕範圍應涵蓋所有租賃物品的維修,大致房子的硬體結構小致燈泡的換新,都應該由房東負責,但若連日常使用的燈泡換新等消耗性設備都要由房東親自出馬,對於租賃關係的維繫上,很可能造成一些影響。所以若發生設備忽然無法使用的狀況,可以先評估造成無法使用的原因,是否自己操作不當所造成?是否只是小小零件自己修復即可?還是因設備老舊而造成的毀損?待查明原因釐清責任後,再與房東做溝通,應能較易達成共識並儘速解決問題。
總之,為了避免修繕責任認定發生爭議,建議雙方簽約時,在契約上註明設備的使用現況以及修繕責任歸屬清單,這樣才可以減少修繕糾紛的發生。


Q3、幾個月前發現浴室有些微漏水現象,原本不以為意,沒想到最近漏水的現象愈演愈烈,通知房東來修,房東卻要我們負擔一半的費用,合理嗎?
A3:租賃物之修繕是房東之義務,但對於租賃物的保管,房客也是有責任的。
房客承租房屋,對於租賃物須善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也就說不但要維持房子的正常使用狀況(不故意破壞污損房屋、變更房屋結構….),也要盡到危害通知的義務。
當發現房屋有需要修繕的狀況,要盡早告知房東,並和房東約定在一定期間內(如:一星期、半個月,不要用儘速、近期等不確定字眼)過來修理,以免災害擴大,反而需要賠償房東所受的損失。(請參考民法第430條-432條)


Q4、已告知房東有設備需要修繕,但對方一直遲遲未處理,該怎麼辦?
A4:民法第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通常碰到需維修的狀況時,大都會先以口頭上通知房東前來修繕,但當發現房東有拒絕或是拖延不來處理時,這時就可以寫存證信函告知房東前來修繕,若房東仍是不予理會,在約定期限過了後,房客可以根據民法第430條要求終止租約或是自行修繕。
若房東願意由您自行修繕處理,建議您,在請人修繕前最好還是先行估價,將費用告知房東,以避免因對修繕費用認知有差距,讓房東拒絕支付而產生糾紛。在修繕完成後,則須備齊所有憑證以便對房東報帳,進行租金扣抵。

建議:
修繕問題一直是糾紛最多的一項問題,提醒房客在事前訂約即能約定清楚責任歸屬,在發生問題時,能盡量做好溝通並達成協議,切記勿以惡言相向,以免雙方關係破裂,影響日後彼此互動關係。



Q5、雙方的修繕責任該要如何簽定在契約書中?
A5:大概可區分幾種修繕部份—
1. 房屋硬體結構部份:如隔間、牆壁、支柱等等
2. 傢俱、設備部份:如沙發、桌椅、電視、冰箱….
3. 消耗性器材:如燈炮、燈管、水龍頭內橡皮…….
對於需維修的部份,最好能名列出是何種設備及哪些部份,再來區分責任;必要時可再利用拍照存證,當成簽約時的附件。


Q6:我租的房子合約上有寫明"包第四台費用"但是房東卻用偷接的,有人要來查的時候線就會被拔掉,請問這樣子有沒有辦法跟房東要求正常裝第四台呢?我應該怎麼說才能維護我的立場呢?
A6:建議您先與房東口頭協商,告知現有的收視問題,及合約上載明“租金含第四台”請房東履約,若房東無法做到,請先寄發存證信函依契約內容及民法423條請房東履約,若房東仍不履約,則可要求解約。建議您可至當地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或許會較快解決問題。


Q7:鐵捲門無法關閉,今早打電話給房東,他說他交給我們時是好的,所以應由我們自行修理,這樣對嗎?
A7:依民法429條,租賃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責。也就是說房東必需負責修繕除非契約中明訂房客負責。

Q8:水塔抽水馬達故障檢修,房東說這是屬於消耗性物品跟燈管一樣,所以損壞須由房客自行負責修繕費用,請問這個說法是正確的嗎?
A8:請你看一下契約內對於修繕的責任歸屬有沒有特別的規定,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的話修繕的責任在於房東房客無須支付此筆費用。



【隱私權問題】


※ 對於房東常無視同學的存在而任意出入,對同學來講也是一大困擾,建議同學在有了法的認知後,再輔以情理上的溝通,應較能圓滿解決此一問題。

Q1、租約快到了,跟房東打算不再續約,最近房東不斷的帶著新的房客進來看屋,這樣可以嗎?
A1:民法第421條: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換句話說,房東將房屋出租,即表示需按照契約中明定的承租範圍交予房客使用,房東是不能再以〝這間房子是我的〞為由要求房客無條件地開放門戶讓自己能自由出入。建議應以彼此尊重之方式,事先聯絡、溝通,在房客同意或約定在場之時間,以進入租屋,避免紛爭。

Q2、房客可以自行換鎖嗎?但房東說為了安全起見,以防萬一有突發狀況,想留有一份備份鑰匙,以備不時之需可以使用,房客可以拒絕嗎?
A2:房客承租房子後,除非雙方有特別的規定,是可以自行換鎖的。但有時房東會擔心房客(尤其是在學生)忘了關水電瓦斯或是有什麼突發狀況,不放心的想進去巡巡看看,所以會要求留有一支備份鑰匙,當然,房客是可以拒絕房東留有備份鑰匙的權利,但房客最好能提供讓房東安心的保證,將房東的房子視做自己的家般的維護,房東的擔心害怕若能減少,就不會一再的要求要去巡視才放心。不過記得在契約期滿將房子返還給房東時,要將之前所換過的門鎖回復原狀。



【費用(水、電、瓦斯)問題】


※ 同學們對於自己所支出的費用是否清楚、是否覺得合理?與其懞懞懂懂,倒不如先 來了解如何計算、權利義務又在哪裡。
Q1、水電瓦斯費的基本計算概念。
A1:1度水= 1公噸= 1000公斤= 1000公升= 1立方公尺= 約2.3元  
「一度電」就是1,000(W)瓦耗電的用電器具,使用一小時所消耗的電量,表示為1000瓦,小時(WH)或1瓩,小時(KWH)。其關係如下:
1 度電=1000瓦.小時(WH)=1瓩.小時(KWH)
例:10瓦的小夜燈,用電1,000小時消耗多少度電?
10瓦×1,000時=10,000瓦.小時(WH)
=10瓩.小時(KWH)
=10度電
要知電器用品耗電電力,可由銘牌中查知或說明書內得知。購買電器時應確認其耗電量,同樣產品應選擇耗電量較小者,對於不符規定,未標明耗電電力之產品請勿購買。
計算方式可參考臺灣電力公司→常見問答→電費計收
瓦斯計算方式請參考:http://www.taipeigas.com.tw/service/service_09.htm
Q2、簽約時並不知道要付管理費、清潔費,現在管理員來收費,這筆費用該是由我們 支付還是由房東支付?
A2:應與房東協商,否則如未載明於租約,房東(區分所有權人)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該社區規約,負有給付義務。建議訂約時,如承租的是應繳管理費之大廈房屋,應先談清楚,並載明於租約。
Q3、前一個房客積欠了好幾個月的管理費未繳,最近管理員一直來催繳,我一定要繳嗎?
A3:前房客積欠管理費,應負給付義務者是房東(如房東與前房客有約定應由承租人負擔者,房東給付後,得再對前房客請求賠償),新房客就前房客積欠之管理費並無繳納義務。
Q4、租了一間套房簽一年期,房租合約上註明了半年付一次,水費100/月,公用電200/月,自用電3.5/度。在月初時換了新房東。換新房東後,他說水費大家用太兇了,所以要變成200/月,公用電300/月自用電4/度。合理嗎?
A4:根據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新屋主仍需依照舊屋主所制定之合約履行其權利、義務。也就是您有權利請新屋主履行舊合約,且非經您的同意,不得任意更改契約內容。
建議與房東協商時,盡量以情理陳述,而將法律的部份,放在協商內容的最後,免得破壞雙方的租賃關係。



【房屋被法拍問題】
Q1、租了一間套房,租約一年,到今年四月就到期了,但上個月卻收到法院的人過來貼單子說是這間房屋被法拍了,因為我的房租是半年給一次,所以是已經付到四月份的了,另外有兩個月的押金,現在房東已經找不到人了,電話也變成空號,實在是很擔心,因為管理員一直催,所以還幫房東墊了兩個月的管理費,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萬一四月到期我的押金怎麼辦,能不能就把押金抵房租住到六月,萬一新屋主或法院找人過來要收房子那我又該怎麼辦?
A1:您可主張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住至四月期滿,至於多繳付之管理費及押金返還,仍需寄發存信予房東請其返還,但不得主張住至六月份。

Q2、今天約在下午五點時,我在房間裡(因為我的房間在一樓,靠近大門),聽到一名房客和一位自稱是仲介的男士說話。這名房客開門進來,看到這位自稱是仲介的男士,就問"你怎麼有這裡的鑰匙?" 這位男士才說他是房仲,並說房東要賣這兩棟出租套房。房客一聽就說"啊?要賣掉",房仲說,不用擔心還是可以繼續租?後續我聽到房客問房仲賣了多少錢,房仲說兩棟各598萬,從93年貸款買的,貸款已繳清~但我目前尚未收到通知。是今天才聽到的,當時我在房裡他們的對話我在房裡都能聽到~!
我想請問一下:
1. 房仲可以自由出入我們所租的套房嗎?
2.日後如果這兩棟樓房的所有權人換為房仲或其他買主,試問我們的權益在那裡?
押金如何取回?
3.目前我尚未收到這項通知,房東是否應告知房客說房東已轉手的消息?

A2:1.您先跟房東溝通,房仲業若要帶看屋需進入承租戶的房內,請先告知一聲,否則若有發生例如失竊......等等狀況,責任歸屬會難以鑑定。
2.房東出售房子並不會影響到房客的權益。“民法425條第一款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押金的部分新舊房東會自行處理,您可不必擔心,權益也不會受到影響。
3.房東需不需要一定要告知房客所有權轉移,這並沒有強制的規定。

Q3、當初租房子的時候,房東告知夏天會幫我們裝冷氣!但因為他要賣房子這中間一直有仲介帶人看房子而且都未經我們同意直接進入,現在這房子已經賣掉了!房東擺明不想花錢幫我們裝冷氣!想請教
1.這樣我們可以請他退押金嗎?
2.房子賣掉我們要對誰?他這樣沒錯嗎?是我們先租下來的阿!

A3:   
1.房東若已將租賃物出賣,您主張民法425條買賣不破租賃,主張契約仍有效力,僅為房東變更為新屋主。
2.您不得以租賃物出賣為由,主張契約滅失無效。
3.夏日裝冷氣,若有明確定於契約中,則可向房東要求,不論新、舊屋主;若無定於契約中,則需舉證始得向新、舊屋主主張裝冷氣。
4.房東不得擅自進入,房客之承租處,否恐犯刑法侵入住居罪。

Q4、房東的房子最近才全部整理好,傢具也都進駐了!原本打算六月底左右搬進去。前幾天路過時,看見仲介公司貼了一個'售'
我嚇了一跳!趕緊打給房東,他說他想賣賣看,我們都和他簽一年合約了,房租也付了他半年!房東是說真的要賣也是等租約到期後才會賣,可是到時仲介帶人來看房一定會造成我的困擾,我和他簽的合約是一般書局買的制式合約,我需要加強哪些項目保護自己的利益?是否可以提供我意見?
A4:
1.即使房東在租期內將房屋售出,依民法425條您可主張買賣不破租賃,租約繼續存續,您可繼續居住至期滿。
2.若房東在租約期間,欲請仲介帶人看屋,需要經過您的同意,才能進入您的租賃處所,在您未同意的狀況下,任何人均不得進入租賃處。



資料來源:崔媽媽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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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9

讓我們博學多聞的 謝龍介 大師來解析時下鄉民用語XD

👀 20/03_ 字放大 本文分類:


現在台南市長民進黨人人搶著要選,至少七、八人,看板數千塊,就是國民黨到現在還沒有任何風聲。最近有則《卡提諾狂新聞》有則新聞,看秘雕哥:



不要不要的?到底是在不要什麼?!讓我們博學多聞的 謝龍介 大師來解析時下鄉民用語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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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7

[電影推薦]《你的名字》中隱藏的五個秘密!為什麼瀧會忘記三葉的名字?

👀 20/03_ 字放大 本文分類: ,


《你的名字》中隱藏的五個秘密!為什麼瀧會忘記三葉的名字?

擅長在電影中加入科學元素的新海誠,為什麼男女主角靈魂會相互交換、女主角可以死而復生、男主角可以回到過去改變歷史,甚至是明明兩人一起經歷了這些刻骨銘心的經歷,卻始終想不起對方的名字,其實答案都藏在細節中!(by 小編 勞倫溼)


image source:pixnetkknewsshowwallfastjapankknews


相信大家看完電影《你的名字》後心中都是充滿悸動,甚至紅著眼眶走出電影院,畢竟看似身體互換的老哏故事電影,隨著故事的發展劇情竟然直轉急下,讓人完全猜不到電影最後的結尾會是什麼,不過如果你第一次看的時候有仔細注意,會發現早在前面的鋪陳作者就透漏出很多訊息,有很多人還因此特地去電影院看第二次,並表示第二次看的時候終於才看懂那些藏在電影中的細節!


以下劇透注意,不希望被爆雷的朋友建議觀影後再來看。

其實整部片中為什麼男女主角靈魂會相互交換、女主角可以死而復生、男主角可以回到過去改變歷史,甚至是明明兩人一起經歷了這些刻骨銘心的經歷,卻始終想不起對方的名字,很多答案都藏在電影前半段,某天瀧與三葉的靈魂再度交換,婆婆帶著靈魂在三葉體內的瀧,前往宮水神社的神體路上時講的那些話。









三葉其實比立花瀧大三歲

首先,我們知道隨著劇情的推展,男女主角逐漸發現自己彷彿在睡夢中發生的事情,實際上並不作是夢而是現實中確實與對方交換了靈魂,導演新海誠在這邊添加了許多輕鬆幽默的元素,訴說兩人不斷摸索對方到底是誰的過程,最好笑的莫過於靈魂交換到三葉身體裡的瀧,每天早上醒來雙手都放在奶奶上面(不是宮水一葉),兩人發現靈魂會互換後也彼此約法三章,像是不管做了什麼都要記錄下來讓對方知道,喜歡體驗東京生活的三葉不能亂花瀧的錢,而三葉也要求瀧坐姿要坐好,以及不能亂摸她的身體。

在兩人漸漸的開始瞭解對方後,三葉發現在瀧的心中偷偷暗戀著一起工作的奧寺前輩,決定幫他一把,理解女人心中喜好的三葉當然很快的幫瀧促成兩人首次的約會,甚至擔心約會當天靈魂如果沒有交換,不擅長跟女人交談的瀧會不知所措,還幫瀧製作了約會必勝筆記,而在筆記的最後寫道「約會結束的時候正好可以看到彗星吧」,然而瀧看到這段訊息的反應,卻是抬頭看了傍晚一無所有的天空,不明白對方口中的彗星到底在說什麼,這裡正是導演新海誠埋下的第一個伏筆,透露出兩人身處的時空其實是不相同的!








隨後劇情直轉急下,瀧第一次嘗試打電話給三葉,畫面再度跳轉回到三葉手機響起的畫面,然而接起來發現打來的人不是瀧而是勅使,幾個人相約去看晚上的祭典與每一千兩百年才造訪地球一次的迪亞馬特彗星,彗星墜落的場景映入三葉眼中之時,畫面再度回到瀧的時空,拿著傳來撥出號碼沒有回應的手機,此後也不曾再和三葉交換身體,因為這時另一邊的時間軸,三葉已經因為墜落的隕石死亡了。









為什麼過去的歷史可以被改變

三葉、四葉你們聽過「結」(日文音譯產靈)嗎?是一個土地神,古語叫做「結」,這個名稱有深遠的含義,連接繩線是「結」,連接人與人是「結」,時間的流動也是「結」,全都是神的力量,我們做的結繩也是神的作品,正是時間流動的體現,聚在一起、成型、扭曲、纏繞,有時又還原、斷裂,再次連接,這就是「結」,這就是時間。

這段話正是貫穿整部電影的重點,電影核心劇情就建構在婆婆這裡口中所提到的「結」,就字面上表示的意思,時間的流動如同動畫中三葉編的結繩擁有類似的性質,是可以還原、斷裂甚至再次接上的,這解釋了為什麼瀧回到彗星墜落前日,可以改變原本要發生的事情,提醒勅使與耶香即將有災難降臨到系守鎮,而這樣的舉動,讓原先因為彗星墜落導致時間軸斷裂(死亡)的三葉,再次接續了她的生命。


為什麼瀧可以回到過去

在前往宮水神社神體的路上,三人停下來休息,三葉喝茶、四葉在旁邊說我也要的時候,電影中的科普小老師四葉奶奶此時又開口說話,一葉奶奶說這些液體也是一種「結」,當人喝下去以後會和你的靈魂產生連結。

這也是「結」,水、米、酒,這些東西進入身體和靈魂連接,這也叫做「結」,所以今天去敬神,也是為了連接神和人的重要慣例。

而在三年前拿去放在神體中供奉神明的口釀酒,其中含有死去三葉僅存的半身,原先是為了讓人與神產生連結的媒介,被三年後的瀧拿來喝下去後,三葉的半身與自己的靈魂產生連接,成功的回到彗星墜落前的那一天。









兩人為什麼在黃昏之時可以相見

這裡必須先理解擅長在故事中加入科學元素的新海誠,兩人靈魂交換的理論其實是建立在「莫比烏斯」理論,莫比烏斯循環其實就是將一條長條紙帶,其中一頭旋轉一百八十度後相黏,如果你事先在紙帶的正反兩面塗上不同顏色,相黏後你會發現不管你拿著筆沿著紙帶上哪一個地方開始走,你可以不斷的循環反覆經過兩個不同的顏色區段,而這邊正反兩面的顏色可以想像成一邊是瀧的身體,一邊是三葉的身體,在正反兩面行走的則是兩人的靈魂,每當經過紙帶黏接的交接處,原先位於紙帶正面的靈魂會跑到背面,背面的會跑到正面,兩人靈魂反覆交換的現象正是如同被扭曲連結的「莫比烏斯」循環。









故事前半段老師在黑板前上課時提到的「黃昏之時」,傍晚非日非夜的這個時段,世界的輪廓會變得模糊,是可能看到非人之物的時段,世界的輪廓可以比喻成紙帶相黏的交界處,也是兩者唯一有機會短暫交會的時刻。












瀧和三葉為什麼會忘記對方名字

前面就是黃泉世界,從那個世界要回到這個世界,必須用你最重要的東西來交換。

很多人覺得瀧始終想不起三葉的名字是因為他們的遭遇就像作夢一樣,而經由潛意識產生的夢醒來後忘記是理所當然的,不過本片中不僅能看穿瀧的靈魂在三葉體內,每句話還通通都是重點的最強腳色一葉奶奶曾說過,要從黃泉世界回歸原本的世界需要拿最珍貴的東西交換,而對三葉來說最重要的東西就是兩人之間一同經歷的那段珍貴回憶,最後雖然成功把三葉從另一個世界帶回來,但兩人也因此都忘了記憶中最重要的彼此與對方的名字。









最後,擅長用動漫訴說愛情故事的新海誠,電影《你的名字》是少數並非以悲劇收場的作品,但卻與觀眾過去那段稚嫩的愛情產生極大的共鳴,相信這也是這部電影能夠爆紅的其中一個原因,《你的名字》訴說每個人年輕時都曾經有一段刻骨銘心的愛情故事,因為命運的捉弄,不得不分開而再也沒有機會相見,隨著我們慢慢長大,過去那段彌足珍貴的回憶也慢慢遺忘,但心中的某個角落卻依然不斷提醒著自己,一定要找回小時候面對愛情時,最純粹的憧憬與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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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5

衛生習慣 \\ 衛生紙丟馬桶 今天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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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應元:衛生紙丟馬桶 今天啟動

記者彭宣雅/台北報導
 
「衛生紙丟馬桶、環境衛生尚蓋讚!」環保署長李應元今天邀台鐵、高鐵、捷運、觀光旅館等業者宣示,即日起將配合環保署衛生紙丟馬桶政策,這些公共場所除張貼提醒標語、提供衛生紙、廁間內設置加蓋垃圾桶,同時公廁周圍10公尺販賣機全面改賣衛生紙等,改變幾十年來的衛生習慣。
 
環保署人員上午示範衛生紙如何在短時間內被水溶解(記者杜建重/攝影)





李應元說,過去公共廁所裡的垃圾桶沒有加蓋,但SARS期間,醫護人員最擔心的就是廁所,因為廁所用過的衛生紙曝露,空氣中的細菌濃度,遠比沒有放垃圾桶多。

他說,要改變民眾如廁丟衛生紙的習慣,有民眾擔心衛生紙丟馬桶落沒辦法溶解會阻塞管線,另也考量汙泥累積量,但現在汙泥可轉沼氣發電,是循環經濟一環,因此不是問題。衛生紙丟馬桶總體積重量不到3%,且衛生紙是短纖維製作,會快速溶解,沒有阻塞問題,這是一件很小的事情,卻是文化上很大的改變,對衛生、人的健康,都有很大幫助。
 
環保署評估,每人每次糞便平均量約32至35克,每張衛生紙約0.3至0.5克,以每次使用2至5抽計算,衛生紙占糞便重量比約為3.4%至14.3%,占比不高,對化糞池影響不大。
 
環保署環管處處長袁紹英表示,公共場所如台鐵、高鐵觀光地區等,90%至95%衛生紙丟馬桶都沒有問題,但是私領域如30年以上的老舊公寓、老舊管線,民眾要評估是否要把衛生紙丟在馬桶,化糞池也要常清保持通暢。
 
面紙別丟進馬桶
 
造紙公會主委徐志宏表示,衛生紙因為短纖維配比高、可溶性強,丟入馬桶沒有問題;至於一般面紙,盒裝面紙或者袖珍包裝面紙溶解性不好,因此不能丟入馬桶。

近期會要求下游廠商與工會,盡可能改變公廁販賣機的產品,把面紙改為可溶的衛生紙,而業者也會在包裝上更明顯的標示,讓消費者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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