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愛生活手札: 2011.03
願 疫情遠離世界每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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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1

職業工會會員 投保薪資如何調高?

👀 20/03_ 字放大 本文分類: ,

文.


保錯工會 勞保給付錢照領?


文●沈玉芬



不少自營作業勞工換工作卻沒有變更加保的工會,或一開始就保錯工會,這種情況萬一發生事故,勞保給付會受影響嗎?又職業工會勞工的投保薪資可以自行調高嗎?



台中何太太問:

我在市場賣蚵仔麵線,從年輕就透過成衣工會參加勞保好多年,上個月因為乳癌切除兩側乳房,朋友告訴我乳房切除可領勞保給付,但是我提出申請後,卻接到勞保局的函,函中要求成衣工會將我退保,並要我在三十天內轉由其他工會加保,這是甚麼意思呢?我還有機會領到勞保給付嗎?



另外,再過幾年我就可以申請老年給付,但是我的投保薪資一直都是一萬八千三百元,從未調整過,我該如何快速提高投保薪資呢?



勞工保險是在職的保險,必須實際從事工作者才能參加;同時勞工保險也是團體保險,不能個別加保,一定要透過投保單位才能加入。因此,若是受僱勞工就由雇主辦理加保,但若是自營作業勞工或無一定雇主勞工則必須先加入本業相關的職業工會後,再透過職業工會參加勞保。



哪些勞工可從工會加勞保

但是,有些自營作業的勞工,在資訊取得不易的情況下加錯工會,或更換工作卻未變更所加保的工會,因而產生從非本業工會參加勞保的情況。這種保錯工會的狀況,若在申請給付時被查獲,過去勞保局大多以勞保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將被保險人的投保資格取消,使得勞工不但領不到給付,連過去所繳的保費也遭沒收。



後來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委會放寬解釋,對於實際從事勞務但保錯工會的勞工,不但不再取消其資格,而且會要求原工會協助轉投保到本業相關的職業工會。



保錯工會 勞保權益會受影響?

何太太在市場擺攤賣麵線,應該要從攤販相關的職業工會參加勞保,但她卻從成衣工會加保,是屬於典型的保錯工會的情況。因此,勞保局在何太太提出給付申請派員訪查發現後,便發函要求成衣工會將何太太退保,並要工會輔導她轉由擺攤販賣的職業工會加保,這就是何太太收到的勞保局函的內容。



不過,這並不影響何太太請領勞保給付的權利。何太太兩側乳房全切除,依規定可領到一百六十日的勞保失能給付,以她一萬八千三百元的投保薪資計算,可領到九萬七千六百元(18,300元×160日÷30日=97,600元)的勞保失能給付。



職業工會會員 投保薪資如何調高?

至於提高投保薪資一事,對於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的勞工,因為收入不固定,勞保局無法認定他們的月薪資所得,因此條例便規定,職業工會會員目前都要從第三級,也就是一萬八千三百元保起,而且若要調高投保薪資,除非能夠檢附收入證明,否則每年最多只能調高百分之十五。



因此,如果何太太要從一萬八千三百元調到目前最高等級四萬三千九百元,至少需要七年的時間。何況如果請領的是一次老年給付,還要以退保前三年的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如果是領老年年金,則要以投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平均計算。因此,對何太太來說,要想多領一些勞保老年給付,除了把提出請領時間延後外,搜集確切的收入證明,盡量將月投保薪資調高超過規定上限也是辦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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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如何查詢個人勞保投保資料

轉載自勞保局網站:
http://www.bli.gov.tw/sub.aspx?a=2mfVHvsI2pg%3d


依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僅得由其本人或所屬投保單位查詢(除屆齡退休被保險人外,投保單位僅得查詢被保險人在該單位之投保資料)。個人查詢投保資料之方法:

一、以勞動保障卡透過自動櫃員機(ATM)查詢:
被保險人可攜帶身分證及其他可辨識身分的證件正本(如駕照或IC健保卡),向本局合作之金融機構(土地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台新銀行及玉山銀行)申辦勞動保障卡,自95年7月1日起,即可透過發卡銀行的自動櫃員機(ATM)查詢、列印按異動日期先後順序的最近6筆勞保異動資料(含加保、退保及投保薪資調整)。(已申辦勞動保障卡者,必須與原發卡銀行簽署書面同意或透過原發卡銀行的自動櫃員機(ATM)約定事項選項,完成換約手續,同意本局提供勞保資料給銀行,始可透過發卡銀行的自動櫃員機(ATM)查詢。)

二、網路查詢:
1. 自然人憑證查詢:
被保險人如擁有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http://moica.nat.gov.tw)核發之IC卡式自然人憑證,並備妥讀卡機後,即可進入本局網路申辦網站(http://www.blia.gov.tw)勞農保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系統/個人網路查詢作業中,查詢個人之勞保投保年資及詳細投保資料。
2. 勞動保障卡查詢:
被保險人如擁有與本局合作之金融機構核發之勞動保障卡,可先上各發卡銀行的網路ATM網頁,由發卡銀行認證身分後連結本局網頁,選擇查詢個人之投保年資及詳細投保資料。

三、臨櫃查詢:
1. 被保險人親自查詢:
攜帶有本人相片之身分證件(身分證、駕照、護照、健保IC卡)至本局各辦事處,即可當場取得勞保投保資料(包含詳細加、退保、投保薪資調整日期及至查詢日止總計勞保投保年資)。
2. 委託他人查詢:
受託人應備妥委託書(載明委託事由、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及聯絡電話),並攜帶雙方身分證正本(供查驗)、影本(供留存)及印章代為申請。

四、電話查詢:
1. 語音查詢付費電話(412-1111轉123#,或412-6666轉123# ;另行動電話及外島地區請撥02-412-1111轉123#或02-412-6666轉123#):
在「查詢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服務項目中:
(1)選擇1「查詢被保險人最近一筆異動資料」,輸入身分證號碼,即可查詢目前是否加保中,如再輸入服務單位保險證號,尚可提供在該單位之最近一筆異動(加保、退保或薪調)日期。
(2)選擇2「查詢被保險人勞保投保年資」,輸入身分證號碼及曾服務單位之保險證號,即可查詢勞保總計投保年資。
2. 本局電話服務中心(02-23961266轉分機3111):
被保險人來電敘明個人基本資料(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及最近各服務單位名稱,即可提供查詢勞保投保總年資。

五、書面來函查詢:
被保險人來函索取投保資料,請敘明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並檢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本局查明後即列印勞保投保資料(包含詳細加、退保、投保薪資調整日期及總計勞保投保年資),按身分證所載戶籍地址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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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健保費工會最低薪資者調整-人增加25元


【本台訊】民國百年元旦來臨,多項影響民眾荷包的新政策上路,依據中央健康保險局網站公告,包括基本工資調漲600元;勞保費率調高0.5%;勞、健保投保金額級距配合基本工資同步調整;以及健保住院部分負擔費用上限調降。 基本勞工部分,勞工保險自100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從1萬7,280元調漲為1萬7,880元,約有141萬名勞工受惠,打工族的時薪也從95元調為98元;勞保費率從月投保薪資的6.5%上調至7%,加計就業保險的1%後,勞保費率合計8%,目前每月自負保費260元,雇主負擔907元,100年起自負保費增加26元,雇主增加94元。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金額級距也從原本第一級1萬7,280元、第二級1萬7,400元,全面改為第一級1萬7,880元起跳,月繳保費提高到244元,預估受影響人數超過200萬人。
針對這項基本工資調整的訊息,將影響投保薪資最低工資的無一定雇主職業工會會員,最低 (勞保薪資19200、健保薪資21000)
每月勞、健保費將增加82元,全民健康保險第一級投保薪資則從2萬1,000元改為2萬1,900元,每月保費598元,比原先多出25元。勞工保險部份,勞工保險費率從月投保薪資的6.5%上調至7%,加計就業保險的1%後,勞保費率合計8%,每月保費822元,比原先多出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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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局清查職業工會會員資格

【勞工保險局99.6.4特訊】勞工保險係在職保險,實際從事本業工作並以所獲報酬維生之無一定雇主勞工或自營作業者,始得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

從前年10月國民年金保險開辦後,透過職業工會加保人數大幅增加,立法院、審計部、國民年金保險監理委員會要求勞保局應加強查核,以免有不符職業工會加保規定卻透過職業工會掛名加保,造成勞保財務基金不當虧損,侵害合法被保險人權益的情事發生。

根據勞保條例規定,一旦發現被保險人不符加保規定即取消資格,不僅勞保年資無效,已繳交的保險費不予退還,而且必須補繳國民年金保險費,如有領取保險給付者,還會依法追還,反而得不償失。

勞保局基於維護被保險人權益立場,為免被保險人數年後被查出掛名加保,遭取消勞保年
資等情事,最近全面針對全國職業工會被保險人中,年齡較高、勞保年資中斷較久者進行事前查核,目前正積極查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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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0

台中重要交通建設工程-

👀 20/03_ 字放大 本文分類:


延伸:台中各大區段商圈介紹   台中美食介紹


台中火車站新站 將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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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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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都會區重大交通建設圖



台中生活圈2號線環中路高架橋工程動土典禮今天舉行,江宜樺、台中市長胡志強、台中市副市長蕭家淇及立委楊瓊瓔等人共同主持動土儀式。
中央社台中14日報導,江宜樺表示,雖然這段高架橋不長,但功能很重要,可以讓中環交通及外環交通系統聯結起來,大台中交通建設將更趨完善,高架化後也能使平面道路更彈性多元。
江宜樺指出,高架橋工程完工後,將是大台中合併後展望未來的重大里程碑,在胡志強的領軍下,他期盼大台中在5都競逐中能獨樹一格,成為代表國家實力的一個直轄市。
胡志強表示,為興建這段高架橋,原本台中市編列預算新台幣20億元、中央補助60億元,但現在中央只需補助40億元,省下的20億元也要繼續留在台中市做為改善交通的經費,讓大台中原來縣市交界的交通更順暢,解決交通阻塞問題。
市府建設處表示,新建環中路高架橋工程西起台中市中清路與環中路交會處東側200公尺處,續向東沿南、北兩側環中路,穿越港尾子溪及大埔厝圳頂部、松竹路、昌平路、大富路、上七張犛圳頂部,終點在中山路以東約60公尺處,全長約4750公尺。【中央網路報】


本道路為大臺中都會區環狀道路路網之一環,完成後之效益,包括:
(1)與臺中生活圈2、4號、中山高、二高及西濱快速道路構成完整外環高快速公路網系統,提供臺中都會區域便捷交通,發揮整體運用效益,改善生活圈之服務品質;
(2)提供台中都會區東側便捷交通,提昇良好生活環境,強化產業競爭力,帶動大台中東西兩側整體經濟及產業之均衡發展;
(3)紓解臺中市區交通壅塞情形,使東西兩側人口、經濟、產業活動更均衡;
(4)紓解高鐵烏日站及二高通車後車潮,發揮交通服務水準及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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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生活圈三號道路

三號線為台中市文心路外環道,配合現行政策,加速台中生活圈聯絡道路建設計畫,加強台中都會區道路連接系統。
計畫內容:進行文心南路打通工程,長度共計3,116公尺,計畫寬度40公尺。
預期效益:
1.形成一環狀路網,提昇台中都會區道路功能,避免穿越性車流進入台中市區。
2.增加台中市與大里工業區間之聯繫。
文心路為台灣臺中市的重要道路之一,大致呈C狀環繞台中市區,共有四段。東接東山路,南於南屯路二段接文心南路。文心南路往南續延伸至大里區與德芳路銜接(此為台中生活圈三號道路)。台中捷運綠線即沿此路興建。

文心路及文心南路全線皆配置雙向六車道,並設置中央綠化安全島,比起臺中市其他道路來說較為寬敞。而其「環狀」的性質迥異於其他如公益路、五權西路、台中港路、大雅路等幹道以中西區為中心向外放射的特性。再加上文心路連接了這些幹道,是這些幹道之間的往來要道,故為臺中市極具重要性的道路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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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都會區高快速路網圖


台中生活圈4號道路是台中都會區環狀道路之一,北起於臺中市潭子區(和台中生活圈二號道路相接),經中市北屯區、太平區南行後,於太平區和東區交界處,依大里溪而行。續過大里區後,終於烏日區筏子溪與大里溪匯合處。

其中潭子-大衛交流道(大里區大衛橋附近)路段將屬南北向高架快速道路。該高架道路南於大衛交流道與生活圈四號道路之平面道路分叉後,計劃將接大里連絡道,最後可抵國道三號霧峰交流道。全線配置雙向六車道,大里聯絡道則配置雙向四車道。沿線計劃設置六處交流道,分別為松竹、太原、中山、振興、元堤、大衛。全長23.4公里(含大里連絡道)。而跨越大里溪橋梁採取落墩數少的波形鋼腹板橋,跨徑達145公尺,超越日本岐阜縣大野郡白川村的下田橋(跨徑136.5公尺)登上「世界第一名」


台中生活圈三號道路(為台中港特定區特三號道路臺中市特三號道路,合併簡稱特三號道路),是聯絡臺中市市區與臺中港之重要道路,為台中生活圈道路系統之一;其中梧棲龍井大肚境內路段屬於縣道136號道路。系統道路西起自臺中港,銜接原有的台中港特三號道路,行經龍井後,過大肚區蔗部後,進入向上路段後,經台中工業區台中精密機械園區,隨後跨越中山高速公路、穿越高速鐵路高架橋下方、跨越筏子溪後,往東延伸至五權西路路口,後與向上路二段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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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火車站新站 將動工


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



「都市縫合概念」創造多角化潛力空間





近日行經台中市東光路與太原路附近,可以發現鐵路旁現場墩柱鋼筋如雨後春筍般紛紛冒出,不用懷疑,這就是台中鐵路高架化工程,這段工程秉持「都市縫合概念」,短短1.45公里即投入3組全套管基樁機組,積極趲趕工程進度,創造橋下多角化潛力空間,這段工程雖然僅僅是台中鐵路高架化的一小步,將來卻將成為大台中都市發展的一大步。
台中鐵路高架化工程,車站及橋梁結構採分離型式,因此橋梁工程可先行發包,避免受都市設計及建照審查而影響施工期程,橋型上,配合區段設計不同型式及施工法,墩柱結構並將以流線造型,以上下部結構平順銜接,降低都市景觀衝擊及施工期間對交通的影響等。
目前施工中的工程除太原-精武段永久軌工程之外,豐原段及潭子段的臨時工程也都積極展開當中,且施工進度都較預定超前。
鐵路改建工程局加速推動台中鐵路高架工程,主動積極邀集鐵路局及台中縣、市政府成立溝通平台,與地方無縫接軌,希望達到「都市縫合概念」。
就高架橋下空間規劃來說,是以多目標使用為原則,依循臺中縣市縫合計畫及因應現況需求,配置商業使用、停車場、倉庫、公園綠地及里民活動中心等,創造多角化潛力空間
同時也配合景觀改善,改善重點包括:橋下高程與兩側道路或民宅平齊,便利民眾通行、整合現況設置自行車道及人行道,妥適採曲線佈設,增加騎乘者樂趣、其餘綠帶以草坪為主體,點綴喬木及灌木,保持空間開放性及穿透性,與河川平行段,更將搭配水岸親水空間規劃。
鐵路改建工程局秉持以往優良傳統,重視施工品質,融合地方台中車站古蹟與歷史文化,應用環保、節能的綠色工法與技術,建設台中更具國際都市新風貌,創造優質、永續的生活環境。今日新聞 記者張俊夫/中市報導 201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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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都會區 鐵路將捷運化
台中都會區將新增一條「捷運」。台中都會區鐵路將予高架化,計劃新增五站,全線21.2公里,預定民國105年9月完工,通車後將以捷運化方式營運,將帶動沿線土地與商業發展,並串起台中縣市成為一個「台中都」。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副局長周永暉昨(11)日表示,台中鐵路高架化工程北起豐原站以北1.5公里,南至大慶站以南1.2公里,全長21.2公里,其中豐南站、頭家厝站、松竹站、精武站和五權站等五站為新增通勤車站。
他指出,十座車站平均每座車站相隔近二公里,與捷運車站的距離相當,十座車站將同步啟用,屆時台鐵在台中都會區的運輸將具捷運化功能,方便上班上學的通勤族。
由於今年底台中市與台中縣將合併為「台中市」,台鐵鐵路高架化除可去除平面軌道所造成的交通壅塞外,更可藉由台鐵的捷運化拉近台中縣市的距離。
鐵工局中部工程處副處長蕭貞銘說,台中都會區鐵路高架化後,從豐原到烏日,將因鐵路捷運化而形成一個便捷的生活圈,屆時豐原站將成為台中車站的北站,烏日站將變成台中車站的南站。
至於目前的台中車站將列為古蹟現地保留,並在新站前增建大型的交通轉運中心,台中車站周邊也會面貌一新,對於市中心區的商業發展也會有助益。
鐵工局指出,鐵路沿線車站一向是居民聚集之地,這項計畫一口氣新增五座車站,預期車站周邊將形成新的商業與居住中心,帶動當地商業發展與地價上漲。
周永暉表示,鐵路高架化後地面將增加空間,將以多目標使用為原則,依循台中縣市縫合計畫及配合現況的需求,配置商業使用、停車場、等用途。【經濟日報╱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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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捷運路網規劃





歷史



台灣省政府住都處(住宅及都市發展處)於1998年完成「台中都會區捷運路網細部規劃」,路線分為紅、藍、綠三線共計69.3公里。精省後由交通部高鐵局接手辦理。

考量到台鐵捷運化及台中地區公車輔導等計畫,經評估研究後高鐵局選擇綠線作為優先路線。行政院於2004年10月11日核定北屯G3舊社=G17新烏日路線,並更名「烏日文心北屯線」。

2008年11月15日交通部、台北市政府、台中市政府簽訂之三方協議書,臺中捷運後續路網規劃工作由交通部高速鐵路局移交由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辦理。該局重新檢討路網規劃,祭出紅、藍、綠、橘四條基本核心路網捷運路線。

現今,台中捷運後續路網規劃工作主要由台中市政府交通局捷運工程處辦理。

路線 區間 里程 全線長度 現況 機廠

綠線 大坑延伸線 舊社-大坑 規劃中

烏日文心北屯線 北屯機廠-新烏日 16.7 22.9 興建中 北屯機廠

彰化延伸線 新烏日-國聖 6.2 2011興建

國聖-漢寶 規劃中

紅線 東勢支線 東勢-豐原 重新規劃中

台鐵捷運紅線 豐原-烏日 21.2 21.2 高架興建中

橘線 機場延伸線 清泉崗機場-港尾 規劃中

本線 港尾-省諮議會 25 25 規劃中

南投延伸線 省諮議會-南投縣政府 規劃中

藍線 中科支線 東海大學- 規劃中

本線 東海大學-東平 15 15 BRT規劃中

台中港延伸線 北堤-東海大學 規劃中

紫線 圓山新村-大慶 規劃中

棕線 二分埔-外埔 評估中

黃線 台鐵山海環狀線 大甲-后里 評估中




預定通車時間路線區間預定進度實際進度相較於預定進度
2014年6月  台中鐵路高架化捷運紅線豐原車站─烏日車站27.61%26.58%落後
2016年10月  烏日文心北屯線北屯機廠站─新烏日站6.41%2.85%


綠線

住都處規畫綠線時採用中運量、地下路線,礙於政府財政困難,高鐵局接手後改採高架輕軌之大眾捷運系統,後又變更為中運量鋼軌系統。預計興建18個車站及一座機廠,起於北屯頭家厝附近之捷運機廠,高架路段經松竹路、北屯路、文心路、文心南路、建國北路至高鐵台中站。工程委託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興建,2009年10月8日動工,預計2016年完工。 G1、G2兩站則列入遠期路網中,也有延伸至彰化市以及鹿港鎮和彰濱工業區的計畫。

紅線

即為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完工後,台鐵在台中都會區所開行的密集區間車。工程起至豐原車站南至大慶車站,全長21.2公里,預定2014年完工。除既有的車站外,將增設五個區間通勤車站,分別為豐南車站、頭家厝車站、松竹車站、精武車站以及五權車站。至於烏日車站到彰化車站則為捷運化區間車所停靠。

藍線

目前台中市政府規劃先建設公車捷運先來培養運量。[1] 起於東海大學,沿中港路、民權路、建國路至台中車站;再由振興路、太平路、中興路、中興東路至東平路止。全長約15公里,14站,二座機廠。預計將延伸至台中港、大甲。另有支線從B1站岔出,沿東大路達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園區。


捷運藍線 盼延台中港

納中科及清泉崗 立委:勿亂開支票

2007年05月04日    

蘋果日報


【林世雄、陳世河╱台中報導】台中捷運綠線進入緊鑼密鼓籌建階段,地方人士昨則舉行公聽會,呼籲將屬計劃階段的捷運藍線,由東海大學延伸台中港,並將中科和清泉崗機場納規劃;交通部長蔡堆說,將於二○○九年提藍線規劃報告;台中縣、市政府均表示:「樂觀其成,但盼中央協助解決龐大經費。」

便民疏運
立委紀國棟昨邀蔡堆等相關官員舉行公聽會,要求延伸台中捷運藍線。紀國棟說:「目前捷運藍線只從太平市到東海大學,但台中縣海線地區有中科、清泉崗國際機場、台中港等重要單位,希望交通部將這些重要設施納入藍線路線。」 

土地徵收三百億
蔡堆則表示:「目前行政院未核定台中捷運藍線,會多聽取地方意見,做好環評後,再向行政院提報告。」 
高鐵局組長鍾維力說,若要延伸捷運藍線,從東海大學後,可往西順著台十二線的中棲路一直到台中港,另有一條支線往北,穿過福科路的中科園區,到達清泉崗機場。蔡堆強調:「這些路線均未定案,未來會到地方舉辦說明會,讓民眾充分表達意見。」 
立委顏清標則要求蔡堆:「千萬不要亂開支票,一定要審慎規劃,不要選舉到了,支票開一開,到時候再變來變去,我會帶人抗議!」 
台中縣市昨獲知後,均表支持,並希望中央盡速推動藍線。台中市副市長蕭家旗說,藍線若延伸,將可和目前籌建中的台中捷運綠線、計劃中的捷運紅線,形成便捷路網,「但藍線若行經台中港路,因均為既成道路,且屬私人土地,光是土地徵收就要兩、三百億元,希望中央能協助解決。」 

盼往南延至彰化
台中縣副縣長張壯熙說,縣府多年前即建議延伸藍線,但台中縣財政困難,希望中央大力協助。蕭家旗也指出,綠線目前預訂二○一三年通車,「希望中央能研究將綠線往南延伸至彰化,往北延伸至大坑,讓交通更便捷。」



橘線

始於水湳經貿園區經中清路、大雅路、公園路、精武路、雙十路、建國路、國光路、大峰路、草湖路至霧峰區林森路止。全長約25公里,17站,一座機廠。遠期將往北延伸至台中科學園區,往南至草屯鎮、南投市。

紫線

與台中捷運綠線結合的環狀線,將行經北屯、文心南路及大里、太平等地。

棕線

經崇德路洲際棒球場、潭子、豐原、月眉育樂世界到中科二期基地,再到外埔。

黃線

為台鐵山海環狀線,台鐵海線由大甲車站─外埔─台鐵山線后里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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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J捷運公車(Taichung Transit Jet bus)

(2009年5月18日─2010年12月31日)

已轉型成一般市區公車按里程計費。所有台中市公車一同,持卡8公里內免費優惠


推出時口號為天天坐不用錢(TTJBUS),是臺中市政府為推廣民眾多使用公車而開辦的一系列新公車路線及免費方案。 此系列公車創立時雖以捷運命名,事實上它並沒有專用道,也沒有專用或優先號誌,更沒有車外收費系統,所以它並不是公車捷運系統,而是屬於捷運先導公車,直到2010年底。實質上為台中市鼓勵民眾多使用公車而開辦的一系列新公車路線及免費公車方案。

最初停靠模式比照捷運模式,將公車站牌間距拉長。第二年開始停站模式比照一般公車辦理,行駛範圍也由原本的臺中市部分市轄區內的主要幹道及地區延伸到台中縣。第三年因為新成立的臺中直轄市將預算補助對象調整為所有的市區公車,此名稱基本失去原本意義。


台中市TTJ捷運公車路網圖



2011年1月1日起,轉型成一般市區公車按里程計費。6月1日起與所有台中市公車一同,持卡8公里內免費優惠。

路線變更方面,新成立50路大里霧峰幹線由統聯客運行駛,55路經調整路線,南端起訖點改至地方法院,北端起訖點延駛至豐原,並將營運業者由原統聯客運改為豐原客運,58路南端起訖點改至明德女中。
2月14日起50路起訖點由干城延駛至新民高中,58路南端起訖點由明德女中延駛至南區公所。
6月1日新增59路大里霧峰舊正幹線。
9月1日起新增和平山環線(豐原客運90路)、新社山環線(豐原客運91路)、豐安環線(豐原客運92路)及海環線(台中客運93路),與豐原圓環線(豐原客運235路)併稱五環。

http://zh.wikipedia.org/wiki/TTJ%E6%8D%B7%E9%81%8B%E5%85%AC%E8%BB%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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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新大線纜車 接駁到捷運

【聯合報╱記者洪敬浤/台中報導】 2012.02.17 04:11 am


台中纜車規劃完成,率先開發的新社、大坑線,近期展開地質鑽探,市府開會決議,大坑端起點因亞哥花園距離捷運車站過遠,將透過地面纜車銜接,新大線與接駁段預計105年同步完工。

台中山城拚觀光,市長胡志強祭出纜車拉客。規劃多時的新大線定案,兩端起點分別是亞哥花園、中興嶺停車場,中間設登山口站、頭嵙站,全長5.4公里,造價16億元。

規劃公司昨天提出報告,因新大線大坑端起點距捷運G3站與大坑商圈太遠,市府決定透過地面纜車接駁。副市長蕭家淇說,地面纜車就是透過軌道運輸,銜接捷運綠線G3站與新大線大坑端起點,全長5.7公里,造價28億元。

胡志強說,未來想搭纜車觀光,可搭高鐵或台鐵到台中,透過捷運綠線或紅線(高架化鐵路段)到G3站,轉搭地面纜車到大坑亞哥花園後搭纜車,從空中飽覽山城風光。蕭家淇補充,纜車延伸段也可當捷運綠線到大坑商圈的延伸線,帶動大坑觀光。

第二條纜車雪山谷關線也規劃完成,兩端起點為谷關溫泉公園停車場與大雪山遊客中心,全長5.79公里,造價21億元。蕭家淇說,從新社加開接駁車到谷關,串連兩線纜車,未來透過捷運、纜車與公車,可直達大雪山。



全文網址: 台中新大線纜車 接駁到捷運 | 中彰投 | 地方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4/6905954.shtml#ixzz1mbwaAC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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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政見內容

三、交通建設篇─活絡通達路網 構築便捷交通

1. 發展臺中都會區捷運系統,提供便捷及舒適大眾運輸服務

2. 打通聯外交通之任督二脈,闢建特三號道路、60米市政路延伸至工業十路、60米中科東西向聯外道路,以減輕東西向之道路負荷,並為串連臺中市各主要幹道,構建環中路全線高架及生活圈四號線之環狀道路,以降低不必要的通過性交通,並提高道路服務水準

3. 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

4. 以跨縣市格局,打造「更方便、更迅速、更經濟」的大眾運輸系統,建構環狀及幹線的完善公車路網,提升大眾運輸系統的服務品質

5. 臺中市市區公車費率未來4年不調漲,並由政府補貼客運業者增加之成本

6. 臺中e卡通結合異業小額消費(如便利商店、超級市場),並提供公車客運及市區客運雙向轉乘優惠

7. 鼓勵公車業者採購低底盤無障礙公車,提供老幼婦孺及殘障朋友更便利與舒適的公車系統

8. 持續加強取締違規及道路管制,消除路霸,取締飆車,恢復行車秩序,提供市民通暢無阻的行路空間

9. 推動「路外為主、路邊為輔」的停車政策,減少停車場周邊之路邊停車格位劃設;預計於西屯區、南屯區、北屯區、南區停車需供失衡區,推動興建及營運(BOT)地下或立體停車場及路邊停車格位計約6,000停車格位

10. 建構全市雙語化道路路名牌,擴充e化交通服務,提昇交通管理效能

11. 規劃大臺中都會區轉運站區,紓解車流,建構更安全、更便捷、更舒適及更人性的交通運輸網

12. 新闢道路120條,打造更完善之交通路網,開闢各中小學周邊道路15條,提供學童更便利與安全的上下學管道,打通狹窄巷道20條,建構更安全的生活環境

13. 維護行車安全,提供通行便利,辦理臺中市既有橋樑377座之安全檢測,並配合筏子溪整治工程及老舊橋樑改建,預定改建、新建東海橋、旱溪橋、廍子橋等7座橋樑工程

14. 催生實質中部國際機場,促使國際航線早日全面開航

15. 打造崇德快速道路,提供更便捷的交通網絡

16. 開闢都會公園聯外道路,紓解車潮,提升區域的交通與遊憩品質

17. 開闢環中路後續延伸工程,促進區域發展

18. 開闢自由路四段地下道工程,提供快速又便利的交通聯絡

19. 新闢建國南路跨五權路、國光路之高架立體交叉橋樑,紓解車流,促進地方發展

20. 推動行動寬頻的智慧公車亭及行車動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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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爸爸的三個願望

👀 20/03_ 字放大 本文分類: ,




有一天,老師上國語課時,出了一篇家庭作業,要班上每位小朋友練習當小記者,回家訪問自己的爸爸,寫下他們的三個願望。 


小明回到家,盼呀盼,終於等到爸爸下班回來。 吃過晚飯就向爸爸說明這項作業,然後就開始訪問起爸爸了。 


小明充滿期待,興奮的問:「爸爸,請問您的第一個願望是什麼?」 問完後就專注地看著他的爸爸,希望能聽到一個了不起的答案。 爸爸思考了一下,說:「希望能吃得下。」


小明以為自己聽錯了,再次詢問確定後⋯⋯大叫一聲: 「爸!這算什麼答案呀!這個願望太平凡了,能不能換一個啊?」 


爸爸說:「小明,你現在是記者,你不能對被訪問人的答案有意見,被訪問的人說什麼,你都要清清楚楚真實地記下來,才是一個好記者呀!」 小明只好心不甘情不願的寫下:爸爸的第一個願望是「吃得下」。 

小明再次提起精神問:「爸爸,那您的第二個願望是什麼呢?」 「睡得著」,爸爸說。 小明急了:「爸!同學的爸爸一定會幫他們拿好成績,你這樣的答案一定會害我挨老師罵啦!」 爸爸只是重覆說:「孩子,你不能夠左右被訪問者,被訪問的人說什麼,你就記什麼,才是一個好記者。」 小明覺得很無奈,寫下:爸爸的第二個願望是「睡得著」。 


小明很灰心,只好期待爸爸第三個願望能讓人滿意, 結果爸爸回答他:「希望笑得開。」 小明非常不高興,說:「爸,你這種答案會讓我變成全班同學的笑柄啦!」 小明快哭了,爸爸只好叫他去問媽媽,看他媽媽怎麼說。 


只見小明乘興而去,敗興而歸,在作業單上自動的寫下爸爸的第三個願望: 希望「笑得開」。」因為媽媽的回答竟然跟爸爸是一樣的。 爸爸看小明不高興,就跟他說:「要不然你可以在作業單寫下自己的看法呀!」 


小明最後寫著:「我的爸爸回家就是吃飯,睡覺時打呼聲音很大,他不是很有錢,但是我們家常充滿笑聲。爸爸很愛我,我也愛他。」 第二天,爸爸一回家就問小明,昨天的小記者作業得到幾分。 


小明回答:「98分,全班最高分,老師還說,師丈最近工作不順利,所以睡不著、吃不下、也笑不開。」 人因夢想而偉大而有進取,但是好高騖遠、不切實際的夢想是不可取的。 


如果能隨遇而安、放下爭鬥的心,才能吃好、睡得安穩、笑得開心,這才是平凡中的真正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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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成屋、中古屋-看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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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屋議價空間大 :
鋼筋、水泥等建材飆漲,土地價格也在持續上揚,部分銷售中的預售個案已重新訂定售價,少部分則自行吸收漲價成本,選購預售屋可針對尚未調價的個案,或已調價、但利用未調價之個案為議價基礎進行議價。興建中的在建個案或剛完工的新成屋,由於建材及土地都是1、2年前成本,沒有調價的理由,議價空間較大。
以租金計算合理房價 :
近來,不少具投資價值的個案,以驚人報酬率為訴求,甚至還有銀行背書保證,不過消費者看到這類廣告時還是得睜大眼睛,不要被廣告誘人的數字給騙了。一般說來,合理的年投資報酬率約在5~7%之間,如果報酬率低於5%就得考慮其投資效益,高於10%就得小心不實廣告了。最好的判別方式,可以把月租金乘以200?220,如果高於房屋總價,就具備投資價值。
帶筆看屋 敲出缺點 :
賣相好的房子,不代表品質好。買房子最怕買到金玉其外,敗絮其內,看房子時,身上最好帶點可敲打的東西,以防屋主為賣得好房價,而用裝潢將缺點掩蓋。最好手上有支筆在牆壁和瓷磚上敲打,萬一敲到異樣的地方,可當場向屋主詢問,還可藉機殺價。
請仲介代辦水電過戶 :
購買中古屋常因為房屋空置一段時間,前任屋主忽略繳水電費用,以致進住時遭到斷水斷電。消費者若遇到這種情形,可以請仲介公司的業務人員代為處理復水、復電事宜,水電費用也會以正式交屋的時間計算。購屋者也別忘了附上身分證影本及印章,請仲介代辦申請理水電過戶。一般而言,仲介公司都會代為處理。


購屋設定斡旋期限 :
透過房仲公司購屋時,若決定正式出價,通常經紀人都會遊說給付斡旋金,藉此向屋主表達購屋誠意,並適時爭取更好的購屋條件。雖然實務上可選擇簽訂要約書的方式出價,但以現行交易習慣來說,買方出價時選擇給付斡旋金,還是比簽訂要約書更具說服力。一般斡旋金額度多為出價總額的2%~5%,同時最好設定斡旋期限,以保障自身權利。
要求提供產權說明書 :
為降低購屋風險,透過仲介經紀人代尋物件時,建議請對方提供「產權說明書」,了解房屋來歷及產權。說明書中會詳列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現況說明書、地籍圖、建物平面圖、分區使用證明、使用執照、房屋是否有抵押權設定等資訊,對房屋是否為凶宅、輻射屋、海砂屋等,也會將調查結果列入說明。
議完單價 再殺總價 :
買房子如果沒有討價還價,小心自己當冤大頭。房仲業者或建商會故意拉高單價或總價,讓消費者有議價空間,建議如果要議價,先從單價開始談起,30坪的房子,每坪若下殺2萬,就可省下60萬元,單價議完後,再從總價殺價,要求將總價尾數去掉,520萬元變成500萬元,殺價千萬不要手軟。
拿法拍屋價來殺價 :
這幾年法拍屋數量不低,而且又以大型社區最常出現,所以消費者在購屋時,可以仔細觀察該社區內有無法拍屋,像是待標廣告或是從該地地方法院取得的資訊,然後再將拍定價格當成談價的起點,因為只要社區中一出現法拍物件,通常都會拉低社區行情,而且只要法拍物件一多,其他待售屋主心態也會較鬆,殺價的空間就變大了。
買新成屋撿便宜 :
一般來說,新成屋通常在第1批買進的客戶交屋後,多少會有一些房子流入中古屋市場,因為當初購買這些房子的消費者,在經過簽約到交屋這段時間的沉澱後,有的是因為立即感受到難以負荷的房貸壓力而後悔,有的則是因為購屋需求改變而求售。轉手再賣的房子,通常會比剛推出時的價錢來得低,這就好像買新車,車輪落地就打8折的道理一樣。但如果是透過仲介買這類房子,記得要將服務費納入成本計算。
開電錶箱看水痕 :
在選購1樓中古屋時,若想知道有沒有淹過水,除可詢問屋主或事先調查外,蘋果再提供幾個小撇步供讀者做檢視的參考。首先可先察看房屋的牆壁、附近鄰居的圍牆是否有淹水過後留下的水痕;其次,注意房屋是否有比道路的水平面高,再察看附近水溝是否暢通。最後,不忘打開電錶、水錶、插座開關箱,看看裡面有無因淹水沒清乾淨的污泥痕跡喔。
可拿硬幣 敲敲磁磚 :
帶著1支粉筆和1枚10元硬幣去驗屋,可以簡易檢查出房屋有無瑕疵。在檢查浴室和廚房牆面時,可利用硬幣輕敲貼壁面上的磁磚,一塊塊仔細的敲打,聽聽聲音,敲打的聲音應該要有密實飽滿的感覺才算合格。若是聽起來感覺空空的,表示磁磚貼面沒有處理好,為避免地震時掉落,趕緊拿出粉筆,打上大大的記號,要求建商改善。
趁土增稅減半換屋 :
隨著土地增值稅減半確定延長1年後,如果手上握有老舊的公寓,而且地價高,可以趁土增稅減半延長期間,進行換屋作為理財規劃。由於目前房市景氣逐步回溫,對於擁有老舊公寓的屋主而言,在此時換屋,可以趕搭景氣復甦列車,享受房價增值的效益,而且也可以少繳一些土地增值稅,對於買賣雙方都可以互蒙其利。
開水龍頭檢查水壓 :
樓層愈高、視野愈好,價位也隨著樓層逐漸攀升。樓層高雖然視野好,但是因為家用水多是靠抽水馬達抽取發送到各戶,樓層愈高、愈容易遇到水壓不足的問題。讀者在參觀新成屋時,除了讚嘆窗外景觀,也抽空到廚房、浴室把水龍頭打開到最大,看看水流量。水流量若是夠大,就表示水壓足夠,水流量若是太小,則要注意高樓層水壓不足的問題,請建商馬上來解決。
冬天上山買公寓撿便宜 :
冬天是溫泉的季節,北投行義路一帶許多房舍,因鄰近溫泉區,加上環境清幽,成為許多消費者購屋的重點區域。因冬天山上天氣很冷,加上位在溫泉區屋況較不易維持,且空氣中硫磺味漫布等諸多不利賣方因素,使得冬天行義路公寓的價格會往下調降,若消費者對生活機能和交通便利性較不在意,冬天上山買公寓是不錯的時機。
買頂樓留意防水設施 :
買頂樓有時漏水問題是來自鄰房,如鄰房的屋頂比自家高,下雨時水自然流向自家屋頂,若2家中間沒有渠道接水管讓水迅速排到樓下,這個地方就容易發生漏水問題;若再加上自家屋頂的防水本就沒有作好,遇到連夜雨時屋子就漏得更嚴重了。最基本的是要有洩水坡度,買房子時可以詢問屋頂防水的細節,作為議價的參考。
裝潢時記得拍照存證 :
花錢請人裝潢,最好將過程拍照存證,可以免除雙方對施工過程及用料的疑慮。買裝潢好的房子,也可以請賣方出示裝潢過程照片,掌握看不到的屋況。同理,若是買來舊屋欲裝潢後轉售,有這些照片給買家看,就可以提高房子的賣相。
大雨後再付抓漏尾款 :
舊屋難免有漏水問題,請抓漏專家維修時,記得款項先付一半,另外一半,等到下過3次大雨後,若確定沒有漏水問題,再付清。若第1次下雨過後還是會漏水,就要請抓漏專家找出沒修好的地方,等待下一次下大雨的確認時機來臨;雖然過程可能很冗長繁複,但漏水是很頭痛的問題,還是確定修好比較放心。
購買套房先看地段 :
套房是景氣時代的建築產品,一般業者廣告訴求多半是以總價及付款輕鬆的優勢,來贏得年輕族群青睞,也有部分規劃是針對知名學區,規劃出租套房以吸引投資型客戶購買。無論是選擇投資或是純粹自住,一般套房由於規劃戶數複雜,除非地段不可取代,大部分在轉售時都不太好處理,所以建議讀者購買前,應先評估好地點、建商口碑及社區管理等因素後,再作決定。
小坪數首重管理品質 :
一般小坪數產品由於總價較低,戶數多,因此住戶水準較難控制,常有可能出現龍蛇混雜的情形,因此大樓管理及鄰居的好壞,是購買小坪數民眾需列入考慮的重點。尤其部分大樓的低樓層開放供商業用途,如果大樓內有酒店等8大行業進駐,最好避免購買,除會影響居住品質及安全外,未來不易轉手及房價可能受影響,都是不可輕忽的問題。
買屋負擔 :
依93年住宅需求動向調查資料顯示,房價為家庭年所得之5.6倍,貸款支出佔家庭月收入之24.8﹪,顯然目前購屋者之購屋負擔已有逐漸增加趨勢,其間
固然與房價上漲有關,惟近年經濟成長趨緩與失業率攀高亦是主要因素。
貸款-注意超貸的房子 :
最常見的問題在於超貸,嚴格來說,超貸可分為兩種,一種屬於另有其他目的的蓄意超貸,例如房子的總價為1,000萬元,設定抵押借款900萬元;另一種屬於非自願性的超貸,在房價持續下跌的地區,最容易發生此種情形,例如原價1,500萬元的房子,售出實價僅剩下1,000萬元,當初以1,500萬元的市價向銀行借貸7成約1,050萬元,但目前的市價僅剩1,000萬元,貸款額度尚多出50萬元,這便是所謂非自願性的超貸,在餘屋量較多的地區或是中南部地區常見此種情形。超貸對買方的風險在於賣方的償債能力,以上述個案為例,買方以1,000萬元的總價向銀行貸款,一般最多也只能貸到700萬元,賣方必須自行清償剩餘的貸款及土地增值稅,若賣方無力清償,買方又直接將30%的頭期款給賣方,未透過房仲公司或買方代書進行款項保留,錢一旦進了對方口袋,便不容易要回來了。在景氣不好時,購屋陷阱多,買方尋求品牌信譽較佳的房仲公司處理是較為妥當的一種方式。
小套房貸款不易 :
小套房總價雖低,但多數銀行對拿小套房當抵押品借錢,態度卻相當保守,甚至拒絕貸款。購屋人將來若有此打算,可得先把這點考慮進去,免得打著如意算盤,屆時卻造成財務調度困難。銀行不願承貸的原因,主要是脫手不易,對於轉手求售的仲介市場來說,也是屬於較難賣的產品。
自辦保險可退佣金 :
大部分民眾在購屋時都需要申辦房屋火險或地震險,但是很多人卻不曉得,如果是透過建商或銀行申辦,保險費用中都會有一筆佣金支出。其實申辦房屋火險及地震險並不難,只要願意花一點時間自行辦理,產險業者都會將這筆佣金退回。以目前行情來說,至少能退回原來保險費的1成左右,雖然金額不多,但對於現金不多的購屋人仍不無小補。
增加火險保額提高保障 :
一般人大多不知道,在購買房子時所投保的住宅火險,事實上是以保障貸款銀行能取回抵押品的貸款為主要目的,如果自家住宅不幸發生火災,保險公司的理賠順序是以銀行為優先,若有剩餘才理賠給屋主。因此,購買住宅火險僅依貸款金額投保是不夠的,最好增加保額,甚至是加保醫療險,才能讓居家安全獲得全面性的保障。
注意原屋主未償房貸 :
買二手屋時,要弄清楚原屋主尚未償還的房貸金額,如果未清償的房貸金額超出房地買賣金額,對於原屋主來說,賣房子還要再付出一筆現金,在不清楚屋主的債務情況下,很難保證交易過程中會有什麼變化,若遇到這種情況,最好是將交易期款協議至過戶完成後才給付。在買賣房屋時,最好是親自申請最新的房地謄本,才能將交易風險降到最低。
辦房貸可找壽險公司 :
房貸市場競爭激烈,不僅銀行辦理房貸業務,壽險公司也搶食大餅,民眾若有保險可考慮向壽險公司辦理房貸事宜。如果本身是保戶,壽險公司會提供較為優惠房貸利率給保戶,另外,如果沒有時間至壽險公司辦理,也可請保險業務員至家中服務。不過,各家壽險公司的規定和服務有不同,建議可先打電話至壽險公司詢問房貸相關事項。
違建的合法性-違建均有報拆風險 :
違建通常包括了頂樓加蓋、露台加蓋、陽台外推及夾層等。在民國84年1月1日之後新建的頂樓違建部分,列為第一拆除對象,舊違建的拆除則列為次級順序;北縣則是無論新舊違建即報即拆,也就是說,這些違建均具有報拆的風險,只是時效性較不急迫罷了。夾層亦有類似的狀況,基本上仍屬於違法的部分,只是建管單位在人力不足的前提下,以拆除新違建為主,因此對於這一類的違建列為「緩拆」,但是並不表示絕對不會拆除,買方在購屋時應有認知。
附贈物-白紙黑字才算數 :
附贈物的問題看似不大,但實際上卻很容易引起價格上的爭議,部分賣方在買方看屋時,通常會表現的十分大方友善,表示冷氣、燈飾、櫃子等等家具用品均會保留給買方使用,但是口頭上的承諾多半不具公信力,或是意思表示不明確,很容易造成承諾的誤會。 因此精明的買方最好是與賣方協議,將這些賣方承諾保留的家具書面化,一併填寫在買賣契約書中。這一類的糾紛經常是發生雙方沒有確定的表達附贈物,日後買方因此而要求賣方減價以彌補另行購買損失,雙方因而造成成交的障礙。
停車位-有人碰到黑道把持 :
車位權屬是一項公認的棘手問題。首先應了解個人所承購的車位屬於何種性質,目前停車位粗分為法定停車位、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三種,以法定停車位來說,若建商將停車位列入公設範圍,便僅能出售給同棟大樓或個案之住戶,意即不外賣,若是在80年9月18日之前取得的車位,可能擁有獨立的車位權狀,便可以外賣給別棟大樓或個案之住戶。另外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停車位則不受此限,可以外賣給其他住戶,但依據「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所設置的停車位,購買人對停車位權利之行使必受限制,應提供公眾使用,將來若有人要使用該停車位,購買人將無法拒絕。此外對停車位的位置亦應在契約中確認清楚,千萬不可因為大致了解便未加察看。另外有關停車位的一些規定可依管理委員會之停車辦法辦理,管委會的規定一定要事先了解。有關車位還有一些不屬於書面上的問題。過去曾經發生過一個很特別的案例,買方在購買車位時很謹慎地查看過車位的位置,甚至還核對過大樓所提供的車位圖,但在購買後才發現,該車位在出售前長期遭大樓內某一黑道分子佔用,雖然車位已經售出,但黑道分子以自行購買的車位太小、停不下賓士車為由,堅持不肯讓出車位,強迫要求與買方交換停車位子,買方在不願開罪黑道分子以免惹禍上身的前提下,摸著鼻子吃悶虧,花錢買了大車位卻只能停在小車位上。針對這種特殊情形,買方最好在購買前先向管委會查詢實際使用狀況。
不定期租賃-房客賴著不走 :
若房屋有出租予他人使用,卻未簽立租賃契約,或是租約到期未續約,都是屬於不定期租賃的行為,不定期租約對出租方是較為不利的,因為無法規範承租方應於何時遷離,若承租方定期支付房租而執意不肯搬走,出租方莫可奈何,若是買到這樣的房子,便成為新屋主的問題了,買方不可不慎。最好是要求屋主在清空房屋後再行交屋,以減少糾紛的發生。
產權-小心盜取所有權狀出售 :
產權的完整是購屋的一項基本要求,必須核對建物門牌與購屋標的是否一致,建物及土地謄本可查閱抵押設定的狀況,是否有假扣押的限制登記、查封、坪數是否相符,甚至在簽約前12個小時,最好再行調閱謄本,以免簽約時才發現居心不良的屋主,在簽約前再行設定貸款。另外有時會出現賣方非所有權人,他人盜取所有權狀出售的情形,此時買方可能發生支付頭期款後,原接洽的賣方逃匿,真正的屋主當然不願履行買賣事宜,買方此時便追索無門了。因此,若賣方本人非所有權人,則應該要求出具所有權人的授權書或印鑑證明。

冷氣安裝位置問清楚 :
強調管理品質的大樓社區,通常對建築外觀有較嚴格的規定,並不允許住戶隨意加裝鐵窗或擺放冷氣主機,如果買的是中古屋,那麼在購屋前就要問清楚,將來冷氣主機要放哪?室內管道怎麼走?至於,近幾年完工的大樓,建商都會利用外露梁擺放冷氣主機,也會預留室內冷氣管道,所以只要先弄清楚管道位置,將來裝潢時也比較省事。
請搬家公司現場估價 :
選擇優質的搬家公司,不妨參考民間社團基金會的推薦名單,且搬家前務必請搬家公司到現場估價,可免除因雙方認知差異,而產生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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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淚都更系列二:都更兩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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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http://pnn.pts.org.tw/main/?p=22723

記者 鐘聖雄 / 專題報導



首先,讓我們姑且假設都市更新是一個好政策;這個好政策最大的問題是,你沒有辦法「拒絕別人要對你好」。
「都市更新有兩把刀,一把是更新條例25條之1,另一把就是第36條。」1月20日雨下不停,羅斯福路5段上某個都更案例正在進行拆除作業,住戶無助地四處打電話求援,希望建商在與他們談妥條件前別再進行拆除作業。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彭龍三手拿DV不斷錄下怪手拆除房屋的畫面,一邊解釋為何許多本不願參加都更的人,最後都會屈從同意。


不同意協議合建?那你想走權變還是被徵收?
照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規定:「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上面那一大堆字,簡單講就是說,如果您居住的街廓中,有超過4/5的街坊鄰居希望用協議合建方式都更,而您本身即便住得好好的,也沒有拒絕的權利。不管您基於任何原因不想都更都不重要,因為實施者(通常是建商)可以依照條例規定,讓您選擇用不一定比較優惠的權利變換方式進行都更;如果再不從的話,很抱歉,地方政府可以強制徵收您的房子。更簡單明瞭的說法就是 – 法律告訴我們,都市更新好到您想拒絕都不行!

也許有人認為,「犧牲小我完成大我」,是社會進步的必經歷程,比方說某家正在萬華地區進行都更案的建商就說:「都市更新就是為了公共利益,遇到這種不講理阻礙社會進步的,國家公權力就是有介入的必要,不然大家要一直住在破房子中忍耐多久?」
建商的話聽起來似乎有幾分道理,也是社會上支持都更者,普遍的意見。那麼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怎麼看呢?台北市都市更新處總工程司張溫德,也就是目前更新處的幕僚長認為,「整個法令上是在維護實施者,你說不對等也罷,或者說他有往實施者那邊傾斜也好,不管怎樣,這都是中央訂的,他的本質、精神,就是要請民間力量處理,就是要請有能力的實施者排除困難」。
張溫德認為,都更條例並非好的設計,但條例是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營建署訂定,雖然不免會造成糾紛,但地方政府依法就是得代為徵收,再把地賣給建商,身為地方政府也非常無奈,但那必須回到中央去處理修法問題。
聽起來,台北市政府與建商的意見就有所出入,也不認為都更走到強制徵收這一步,是大家樂見的結果。那麼,中央主管機關營建署又是怎麼看待這樣的規定呢?
「這種法根本就違憲。」內政部營建署都市更新組簡任技正彭學禮表示,許多都更案對於整體社會根本沒有太多公益可言,或至少含蓄地說,私益的部分大過於公益,法律卻授權讓建商可以申請政府代為徵收,根本就沒有道理可言。
簡言之,除了建商之外,就連政府官員也不認為這樣的法律設計符合公理公益,實有其修改必要。雖說目前還沒有都更案真的引用過25條之1請政府代為徵收,但這樣的條例就是明白存在,難保日後不會有實施者,真的拿起這把懸空已久,亮晃晃的刀朝拒絕都更者劈下…
對了,順帶一提,都更條例中並沒有規定協議價購的標準,僅有在內政部部90年5月18日台(90)內地字第9072972號函,略以「應以不低於徵收補償費之價格協議辦理之」…這樣的法規設計,真的沒問題嗎?


2010,新北市永和區,某個已經清空,正在進行拆除作業的都更案。
拔除「釘子戶」,一切依法行政!
好,讓我們將鏡頭轉回已經淋雨很久,而且向來以「都市更新受害者」自稱的彭龍三;他說,都市更新的另一把刀,就是都更條例第36條。(鏡頭轉走)
接下來請大家務必忍耐一下,看完都更條例第36條。都更條例第36條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逾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
好吧,我知道您很可能又沒看上面那一段,容我來解釋一下好了。首先,都更條例25條之1僅適用於協議合建的都更案,但如果您的都更案不是協議合建,而是走權利變換方式進行的話,才準用第36條規定。
如果您面臨的都更案是採取權利變換方式進行(多半都是如此),只要建商收集到75%更新範圍內地主同意,就等同到達更新提案門檻,剩下25%地主就算不同意,也只勝3條路可走。第一條路是同意參加,第二是拒絕,依照權利變換估價結果領補償金走人,或者是第三條路,拒絕參加也拒絕走人,那麼建商就會「祭」出第36條解決問題。
依照36條規定,實施者(通常是建商)可以公告請您在30天內「自行拆除」,如果不從的話,建商可以申請拆遷執照拆您房子。但如果您打算用肉身死守家園的話,因為條例規定政府有「義務」代為拆除或遷移,所以您最有可能的下場,就是被警察強制驅離,然後房子被拆掉。
以上的情節是不是教人有點似曾相識的感覺呢?沒錯,許多大陸媒體報導的「釘子戶」,還有電影阿凡達裡面的外星人就是面臨這樣的問題,差別只在於藍色外星人的武力比較雄厚,還有因為它是在演電影,所以最後守住了家園,而大陸的釘子則是全被拔掉了。但我們沒有在演電影,也不是在一黨專政的大陸地區,我們是在向來以「民主法治」為榮的台灣,這樣的情節有可能上演嗎?很抱歉,答案是肯定的,而且房子被拆人也被搬走後,一切都還是「依法行政」。
36條在法理上受到的質疑,大體上與25條之1差不多,只是更為強烈。首先,拆遷公告竟然是由實施者頒佈,本身就教人感到匪夷所思。其次,因為法律規定政府有「義務」代為拆除或遷移,所以主管機關如果不配合的話,建商還可以上法院告它瀆職,而被強制拆遷者就算上監察院陳情,依法論法,恐怕也很難有勝算。

事實上,台北市都市更新處處長林崇傑對於都更條例第36條也很有意見。他表示:「營建署認為,執行公權力就沒有問題。但這不是問題,今天就算我們執行,後面還是要賣房子,他(原住戶)整天在那邊抬棺材你要怎麼賣?」然而,即便很有意見,台北市至今還是全台唯一曾依據36條,進行代為拆除作業的都市。

甚者,營建署也幾乎是為台北市量身打造,於民國95年時提出《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者申請代為拆除或遷移土地改良物執行應注意事項》,在逾越母法授權範圍的情況下,明訂「受理實施者申請後之辦理程序規定,配合代為拆遷會同相關事業機構停止水、電及瓦斯供應」。

合不合理,也許有待商榷;但肯定不合法。目前台北市永春捷運站旁的都更案,就有住戶已經被斷水斷電,而彭龍三本人,則是每天面臨第36條的威脅。

2011,台北市萬隆一帶,某個正在進行拆除作業的都更案,不願參與都更的地主正在怪手後方向媒體求助。

台灣都更條例,竟比中國法治落後!?

提到拔除「釘子戶」,很多人第一時間聯想到的,多半是中國大陸的案例;例如,2007年發生在四川重慶的「最牛釘子戶」事件,對許多人可能仍記憶猶新。問題在於,台灣身為民主法治國家,究竟有比中國大陸進步嗎?可能也沒有。

中國大陸對於拆遷釘子戶其實是有法源依據的,這依據就是1991年6月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不管是國有單位還是私人建設,也不分公共利益或非公共利益,都可向政府申請拆遷許可。然而,因為類似拆遷引起的爭議過於頻繁,引發國際媒體共同關注,中國於是在2004年時,於憲法中新增「保障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還在2007年第10次人民大會時,通過《物權法》,成為中國共產黨執政以來,首部保護公民合法私有財產的專法。

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學5名法學學者沈巋、王錫鋅、薑明安、錢明星和陳端洪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言,認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與《憲法》、《物權法》抵觸衝突,於是國務院開始研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2011年1月21日,中國共產黨公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同時廢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取消行政強制拆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設定嚴格的法律責任。
換言之,就連被民主台灣視為極權國家的中國大陸,至今也在法律中明文禁止強制拆遷了,但台灣卻還是「依法」允許強制拆遷、斷水斷電。彭學禮難過地說:「大陸的問題在於說一套做一套,並不真的按照法律走。但台灣作為法治國家,只看法的話,卻比大陸落後,這是我們的悲哀啊!」

I Wanna Play a Game

總結而論,都市更新以「公共利益」作為號召,但對待不願配合者,卻只給了「以權利變換方式參加」、「徵收補償」、「拆遷補償」3種選項,在如此情形下,不是選擇拿錢走人,就是得認命加入都更遊戲,努力讓自己的家變得「好好看」。換言之,多數的人也只能「同意」都更,接受都更對你的好…問題在於,同意都更之後,就不會發生權益受損問題了嗎???【未完待續…】



也許很多人並不認為台北有什麼鄉愁可言,但事實上,這裡仍是許多人的祖厝,他們自清代就在此居住了,如今卻因為都更政策使然,讓他們連根都保不住了…(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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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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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組 發布日期:2010-05-12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七○○二三二四六○號總統令公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四四二○號總統令修正第二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華總一義字第○九二○○○一五二○○號總統令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四○○○九二八五一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七條、第四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6969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464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77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11號令修正公布第八、十、十二、十三、十六、十八~二十二、二十五條之一、二十九~三十二、三十六、四十、四十三~四十五、五十、五十二、六十條條文;並增訂第十九條之一、二十九條之一、六十一條之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165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十九、十九條之一、二十九~三十、三十二、三十六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二、都市更新事業: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

三、更新單元: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

四、實施者: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五、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第四條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下列三種:

一、重建:係指拆除更新地區內原有建築物,重新建築,住戶安置,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並得變更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係指改建、修建更新地區內建築物或充實其設備,並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三、維護:係指加強更新地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良好狀況。

第二章 更新地區之劃定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之發展狀況、居民意願、原有社會、經濟關係及人文特色,進行全面調查及評估;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分別訂定都市更新計畫,表明下列事項,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指導:

一、更新地區範圍。

二、基本目標與策略。

三、實質再發展。

四、劃定之更新單元或其劃定基準。

五、其他應表明事項。

第六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優先劃定為更新地區:

一、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 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二、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

三、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四、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五、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疸,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六、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治安。

第七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況,迅行劃定更新地區;並視實際需要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

一、因戰爭、地震、火災、水災、風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

三、為配合中央或地方之重大建設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或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變更,上級主管機關得指定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辦理。

第八條 更新地區之劃定及都市更新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未涉及都市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送各級主管機關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機關代表審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之;其涉及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之擬定或變更者,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辦理,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得一併辦理擬定或變更。
採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之更新地區,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劃定公告實施之,免依前項規定辦理審議。

第三章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第九條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自行實施或經公開評選程序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同意其他機關 (構) 為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其依第七條第一項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並得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合併數相鄰或不相鄰之更新單元實施之。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上級主管機關逕為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上級主管機關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第十條 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就主管機關劃定之更新單元,或依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舉辦公聽會,擬具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或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

前項之申請,應經該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一之同意;其同意比例已達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免擬具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並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規定,逕行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

第十一條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

第十二條 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不包括下列各款:

一、依法應予保存之古蹟及聚落。

二、經協議保留,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且登記有案之宗祠、寺廟、教堂。

三、經政府代管或依土地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者。

四、經法院囑託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者。

五、祭祀公業土地。但超過三分之一派下員反對參加都市更新時,應予計算。

第十三條 都市更新事業得以信託方式實施之。其依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有權人人數比例,以委託人人數計算。

第十四條 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但都市新事業係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規定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更新團體,訂定章程載明下列事項,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一、團體之名稱及辦公地點。

二、實施地區。

三、成員資格、幹部法定人數、任期、職責及選任方式等事項。

四、有關會務運作事項。

五、有關費用分擔、公告及通知方式等事項。

六、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更新團體應為法人;其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應分別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辦理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之諮商。

第十七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專業人員辦理都市更新業務。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專責機構。

第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之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或組織更新團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規劃設計費,得以前項基金酌予補助之;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及辦理程序等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九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送由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其屬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都市更新事業,得逕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並即公告三十日及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變更時,亦同。
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十五日。
前二項公開展覽、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登報周知,並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各級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
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
依第七條規定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或採整建、維護方式辦理之更新單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者,於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得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第十九條之一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變更,得採下列簡化作業程序辦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免依前條規定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及審議:

(一)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定事項之變更,於依第二十二條規定徵求同意,並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

(二)第二十一條第十一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二、第二十一條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免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及依第二十二條規定徵求同意。

第二十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涉及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變更者,應於依法變更主要計畫後,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其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依第十九條規定程序發布實施,據以推動更新工作,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

第二十一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視其實際情形,表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實施者。

三、現況分析。

四、計畫目標。

五、細部計畫及其圖說。

六、處理方式及其區段劃分。

七、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含配置之設計圖說。

八、整建或維護區段內建築物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及設計圖說。

九、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含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

十、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

十一、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分擔。

十二、拆遷安置計畫。

十三、財務計畫。

十四、實施進度。

十五、效益評估。

十六、申請獎勵項目及額度。

十七、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十八、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

第二十二條 實施者擬定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其屬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除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二分之一,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外,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五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三分之二之同意;其屬依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獲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應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三分之二,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但其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同意者,其所有權人數不予計算。
前項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之計算,準用第十二條之規定。

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同意比例之審核,除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不同意公開展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但出具同意書與報核時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義務相同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二條之一 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同一建築基地上有數幢或數棟建築物,其中部分建築物毀損而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時,得在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情形下,以各該幢或棟受損建築物所有權人之人數、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計算基礎,分別計算其同意之比例。

第二十三條 實施者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派員進入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測量;其進入土地或建築物,應先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依前項辦理調查或測量時,應先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但主管機關辦理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辦理調查或測量時,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應先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時,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二十四條 更新地區劃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公告禁止更新地區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但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第二十五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

以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例,由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

第二十五條之一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第二十六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後,範圍內應行整建或維護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依實施進度辦理。逾期未辦理,經限期催告仍不辦理者,得由實施者辦理,其所需費用由實施者計算其數額,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依限繳納;逾期未繳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前項由實施者辦理時,其需申請建築執照者,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第二十七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都市更新,並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之,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六十六條、預算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八十六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

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為公用財產而須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者,應配合當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各該級政府之非公用財產管理機關逕行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統籌處理,不適用國有財產法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相關規定。

前二項公有財產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自行辦理、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或信託予信託機構辦理更新。

二、由信託機構為實施者以信託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應信託予該信託機構。

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機關以徵收、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辦理撥用。

四、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除按應有之權利價值選擇參與分配或領取補償金外,並得讓售實施者。

五、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時,得以標售或專案讓售予實施者;其採標售方式時,除原有法定優先承購者外,實施者得以同樣條件優先承購。

六、其他法律規定之方式。

公有土地上之舊違章建築戶,如經協議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處理,並給付管理機關不當得利使用補償金及相關訴訟費用後,管理機關得與該舊違章建築戶達成訴訟上之和解。

第二十八條 各級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因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取得之土地、建築物或權利,其處分或收益,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之限制。

第四章 權利變換

第二十九條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依第十九條規定程序辦理審議、公開展覽、核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變更時,亦同。但必要時,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
實施者為擬訂或變更權利變換計畫,須進入權利變換範圍內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測量時,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九條之一 權利變換計畫之變更,得採下列簡化作業程序辦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免依第十九條規定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及審議:

(一)計畫內容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更正。

(二)參與分配人或實施者,其分配單元或停車位變動,經變動雙方同意。

(三)依第十三條辦理時之信託登記。

(四)權利變換期間辦理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抵押權、典權、限制登記之塗銷。

(五)依地政機關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釐正圖冊。

(六)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免依第十九條規定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

(一)原參與分配人表明不願繼續參與分配,或原不願意參與分配者表明參與分配,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其他權利人之權益。

(二)第二十一條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

第三十條 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停車場等七項用地,除以各該原有公共設施用地、未登記地及得無償撥用取得之公有道路、溝渠、河川等公有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之都市計畫變更負擔、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其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折價抵付致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改以現金繳納。
前項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應共同負擔之比例,由各級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
權利變換範圍內未列為第一項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於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時,除原有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分配者外,以原公有土地應分配部分,優先指配;其仍有不足時,以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及建築物指配之。但公有土地及建築物管理機關(構)或實施者得要求該公共設施管理機構負擔所需經費。
第一項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 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扣除前條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後,其餘土地及建築物依各宗土地權利變換前之權利價值比例,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但其不願參與分配或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無法分配者,得以現金補償之。

依前項規定分配結果,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價金;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少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發給差額價金。

第一項規定現金補償於發放或提存後,由實施者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依第一項補償之現金及第二項規定應發給之差額價金,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應定期通知應受補償人領取;逾期不領取者,依法提存之。

第二項應繳納之差額價金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限期繳納。

應繳納差額價金而未繳納者,其獲配之土地及建築物不得移轉或設定負擔;違反者,其移轉或設定負擔無效。但因繼承而辦理移轉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條 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二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三個月內審議核復。但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三個月。
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行政救濟。
前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期間,實施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停止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
前二項異議處理或行政救濟結果與原評定價值有差額部分,由當事人以現金相互找補。
第一項審議核復期限,應扣除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及實施者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重新查估權利價值之時間。

第三十三條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候,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第三十四條 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

第三十六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由實施者公告之,並通知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限期三十日內自行拆除或遷移;屆期不拆除或遷移者,實施者得予代為或請求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為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代為拆除或遷移之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訂定期限辦理強制拆除或遷移,期限以六個月為限。其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應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為政府代管或法院強制執行者,實施者應於拆除或遷移前,通知代管機關或執行法院為必要之處理。
前項因權利變換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應補償其價值或建築物之殘餘價值,其補償金額由實施者查定之,代為拆除或遷移費用在應領補償金額內扣回;對補償金額有異議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三十七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權利變換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並得依下列規定向出租人請求補償。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出租土地係供為建築房屋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補償,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得請求相當所餘租期租金之補償。

二、前款以外之出租土地或建築物,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二個月租金之補償。

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由承租人選擇依第三十九條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十八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設定地役權之土地,該地役權消滅。

前項地役權之設定為有償者,地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補償;補償金額如發生爭議時,準用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合法建築物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之承租人於實施者擬定權利變換計畫前,自行協議處理。

前項協議不成,或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或不能參與分配時,由實施者估定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之權利價值及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於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權利範圍內,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占原土地價值比例,分配予各該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其原有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消滅或終止。

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對前項實施者估定之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之價值及地上權、永佃權或耕地三七五租約價值有異議時,準用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二項之分配,視為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土地後無償移轉;其土地增值稅準用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減徵並准予記存,由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永佃權人或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於權利變換後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

第四十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經設定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除自行協議消滅者外,由實施者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於權利變換後分配土地及建築物時,按原登記先後,登載於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其為合併分配者,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之登載,應以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或各幢(棟)建築物之權利價值,計算其權利價值。

土地及建築物依第三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補償時,其設有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者,由實施者在不超過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得補償之數額內,代為清償、回贖或提存後,消滅或終止,並由實施者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

第四十一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處理事宜,由實施者提出處理方案,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內一併報核;有異議時,準用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經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以書面分別通知受配人,限期辦理接管;逾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翌日起,視為已接管。

第四十三條 經權利變換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依據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請各級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或塗銷登記,換發權利書狀;未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其原權利書狀由該管登記機關公告註銷。

第五章 獎助

第四十四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依下列原則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

一、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其原建築容積高於法定容積者,得依原建築容積建築。

二、更新後提供社區使用之公益設施,該公益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予計算容積。經政府指定額外提供之公益設施,其產權無償登記為公有者,除不計入容積外,並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

三、主管機關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優先或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在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適度之容積獎勵。

四、其他為促進都市更新事業之辦理,經地方主管機關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前四款容積獎勵後,多數原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分配之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仍低於當地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者,得適度增加其建築容積。

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劃定之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建築物高度,除因飛航安全管制外,不受建築法令及都市計畫法令之建築高度限制;其建蔽率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按原建蔽率建築。

第一項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五條 更新地區範圍內公共設施保留地、依法應予保存及獲准保留之建築所坐落之土地或街區,或其他為促進更有效利用之土地,其建築容積得一部或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並準用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可移出容積訂定方式、可移入容積地區範圍、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上限、換算公式、移轉方式及作業方法等規定辦理。

前項建築容積經全部轉移至其他建築基地建築使用者,其原為私有之土地應登記為公有。

第四十六條 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收。
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四、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五、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免徵土地增值稅。

六、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第四十七條 以更新地區內之土地為信託財產,訂定以委託人為受益人之信託契約者,不課徵贈與稅。
前項信託土地,因信託關係而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移轉所有權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第四十八條 以更新地區內之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土地稅法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第四十九條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得按其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抵減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抵減之。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由財政部會商內政部定之。

第五十條 證券管理機關得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財源籌措之需要,核准設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發行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
前項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設置、監督及管理之辦法,由證券管理機關定之。
第一項受益憑證之發行、募集及買賣,應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辦理。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募集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應以投資信託基金專戶存放於信託機構,其運用基金取得之財產並應信託予該信託機構,與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信託機構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及信託機構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於基金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運用及管理,由證券管理機關定之。
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於申請募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之人員準用之。

第五十二條 實施者為新設立公司,並以經營都市更新事業為業者,得公開招募股份;其發起人應包括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且持有股份總數不得低於該新設立公司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三十,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屬公開招募新設立公司者,應檢具各級主管機關已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證明文件,向證券管理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前項公司之設立,應由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土地、合法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及地上權人,優先參與該公司之發起。
實施者為經營不動產投資開發之上市公司,為籌措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財源,得發行指定用途之公司債,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限制。
前項經營不動產投資開發之上市公司於發行指定用途之公司債時,應檢具各級主管機關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證明文件,向證券管理機關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第五十三條 因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而興修之重要公共設施,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實施者得要求該公共設施之管理者負擔該公共設施興修所需費用之全部或一部;其費用負擔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訂定。
更新地區範圍外必要之關聯性公共設施,各該主管機關應配合更新進度,優先興建,並實施管理。

第 六 章  監督及管理

第五十四條 實施者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自獲准之日起一年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逾期未報核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但不可歸責於實施者之事由而遲誤之期間,應予扣除。
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第五十五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或定期檢查實施者對該事業計畫之執行情形。

第五十六條 前條之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或勒令其停止營運並限期清理;必要時,並得派員監管、代管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一、違反或擅自變更章程、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二、業務廢弛。
三、事業及財務有嚴重缺失。
實施者不遵從前項命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並得強制接管;其接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七條 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 罰 則

第五十八條 不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恢復原狀措施,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第五十九條 實施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第五十五條之檢查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第六十條 前二條所定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一條之一 都市更新案實施者申請建造執照,其法規之適用,以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日為準,並應自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核定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以權利變換計畫實施,且其權利變換計畫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別報核者,得依前項規定延長一年。
未依前二項規定期限申請者,其法規之適用,以申請建造執照日為準。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其執行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怠於或遲未處理時,實施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處理,中央主管機關應即邀集有關機關(構)、實施者及相關權利人協商處理,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逕行審核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最後更新日期:201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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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9

珍惜真愛難得 / 喜歡是淡淡的愛;愛是深深的喜歡。

👀 20/03_ 字放大 本文分類: , ,




喜歡是淡淡的愛;愛是深深的喜歡。

喜歡,是一種心情 . 愛,是一種感情.



人不會因為獲得許多愛而覺得人生有意義

卻會因為付出許多愛而越肯定生命的價值




生活多一點真心

一旦撿到一顆你最喜歡的石頭,便把它帶回家去,好好對待它,因為那是你自己挑選的石頭。

而且要記住,從此後不要再去撿石頭。
永遠相信,我已經找到最大、最美、最適合我的那一顆。




感情,最重要的不是他有多好,而是他對你有多好。

其實,每一個人的條件都是一樣的。
不管你有多好,都還有人比你更好。

你雖然做不到一個『最好的人』,可是你卻做得到一個『對對方最好的人』。



人間的真愛是很難得的

緣份到處都有,但卻是稍縱即逝,如果

『緣』不及時把握,那就沒有『份』了


感情,凡是發生過的都存在,凡是存在過的都有價值。

世界上的感情每一段、每一分、每一秒都是值得珍惜的。


你不可能『得到』一個美好的感情

你只能找到一個你心愛的人來共同經營、造就、完成一段美好的感情。

對所有的感情而言,過程遠比結果重要。



在這樣廣大的時空中, 相遇是多麼不容易 。

世上有些東西, 失去以後就再也尋不回來了。

友誼如此, 缘份如此

機會如此,感情如此

要不然還有什麼值得珍惜?

朋友,珍惜每一次相遇的緣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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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8

公設淺談

👀 20/03_ 字放大 本文分類:

 ㄧ.什麼是公設比?  
    所謂公設比,是指房屋權狀坪數中,不屬於房屋室內實際坪數的部分,二者之間的比值。公設比愈高,代表公共設施、共同使用的空間愈大,可是實際屬於住戶私有的坪數卻相對縮小。
    如果買到公設比偏高的房子,購屋客戶會認為是吃虧,因為總價五百萬元、五十坪的華廈,若公設比超過合理值,而高達30%,等於實際室內面積只有卅五坪,平均每一坪單價不再是十萬元,而是十四.二八 萬元;可是有些消費者卻認為,如果增加的公設是施工品質精緻而值得享受的或是綠地,那又有可能物超所值,所以見仁見智。

 

何謂公設比
小公+大公=銷售面積
銷售面積
主建物-室內面積附屬建物-陽台、花台
小公-當層樓梯間電梯間走廊
大公-一樓門廳、屋頂突出物、台電配電室、發電機室、蓄水池、水箱、管理員室、VIP設施
建蔽率
建築面積佔基地面積之比率。
容積率
建築地上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和與基地面積的比率。
容積率與
建蔽率的關係
兩者同為都市計劃中控制土地使用強度的法規。容積率是以建築總樓層地板面積和 基地面積之比來限定其使用密度;建蔽率則以建築物之最大投影面積和基地面積之比來限制其使用密度。
法定空地
一宗土地依法建築所應留設之空地。依建築設計施工篇第27條規定:建築物地面層超過5F或高度超過15公尺者,每增加一層或4公尺,其空地應增加2%。
法定空地比
建築基地依其都市計劃使用分區所在而有不同的建蔽率,如住宅區中基地面積10O坪,規定建蔽率60%,即可建築面積烏60坪,則其法定空地比為40%,亦即需保留40坪的法定空地。
樓地板面積
建築物各層牆中心線內之水平投影面積。但不包括露台、陽台及法定騎樓面積。
建築物高度限制: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非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基地面積前道路寬度之1.5倍加6公尺。
建築物高度
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份之垂直高虔。但女兒牆未超過1.5公尺,屋頂突出物面積未超過建築面積1/8者,且高度未超過6公尺者,不計入建築物高度。
樓層高度
室內地板面至直上層地板面之高度。
法定騎樓
依各縣市規定之道路寬度及使用分區所規定留設之供公眾通行之走道。法定騎樓所佔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但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份可計入法定空地。
迴車道
私設通路長度超過3S公尺且為單向出口者,依規定應設汽車迴車道供汽車迴車之用。
停車空間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每輛停車位寬2.5乃公尺,長6公尺;但設置於室內之停車位其1/2車位數,每輛停車位寬度及長度各寬減25公分(即2.25公尺X5.75公尺)。停車庫室內淨高不得小於2.1公尺。
車道寬度
基地面積在1500M以上者,其設於地面層以外樓層之停車空間應設汽車車道;其為單向進出口,且車位數達50輛者車道及汽車進出口至道路問之通路寬度應為雙車道寬度。單車道寬度應為3.5公尺以上,雙車道寬度應為5.5公尺以上。
法定停車位
即依照建築技術規刖,大樓按其總樓地板面積多寡所必須設置之停車位。有產權,但沒有獨立權狀、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且買賣對象僅限定同楝大樓的住戶。
增設停車位
 此係法定停車位以外,建商因超挖增加面積所規劃之停車位、此種停車位之產權登記得以公共設施或獨立權狀方式登記,且其停車位之使用收益乃由該停車位所有人自行為之,惟其出售之對象與法定停車位不同,並不限定於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所有人。
獎勵停車位
建商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所設置之停車位。依本要點增設之停東空間,應提供公眾使用,除應於建築執造、使用執造及平面圖上加註「於*層樓增設公共停車空間*輛供公眾使用外」,起造人或所有權人並應於建築進出口明顯位置設置標示牌,並負責管理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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